关于加强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价格和单位租用私有房屋租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01:35 411 人看过

为加强对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价格和单位租用私有房屋租金的管理,维护房屋买卖、租赁的正常秩序,根据《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作如下规定。

一、私有房屋的买卖价格,由买卖双方按房屋质量议定,议价幅度最高不得超过一九八二年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房价标准的六倍。单位租用私有房屋的租金,可由租赁双方议定,议租幅度最高不得超过一九五七年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的《北京市私有房屋租金标准》的六倍。

二、超过上述议价、议租幅度的,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对房屋的卖方或出租方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房价超过议价幅度,达到一九八二年规定房价六倍以上、不满七倍的,处以超额部分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七倍以上、不满八倍的,处以超额部分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八倍以上、不满九倍的,处以超额部分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九倍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二)房租超过议租幅度,达到一九五七年规定租金标准六倍以上、不满七倍的,处以超额部分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七倍以上、不满八倍的,处以超额部分百分之四十的罚款;八倍以上、不满九倍的,处以超额部分百分之六十的罚款;九倍以上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按规定批准购、租私有房屋的,其房价和租金标准,均按本规定执行。

落实私房政策留购、房地产管理机关收购或建设征用拆除私房,其房价不得超过本规定第一条的议价幅度。

四、私有房屋的买卖、租赁,必须按规定向房地产管理机关申办买卖立契、变更所有权登记和租赁合同审核备案手续。禁止私下交易。

房屋买卖、租赁实际收付的价款、租金,必须与向房地产管理机关申办买卖立契和租赁合同审核备案手续时的金额相符。禁止隐价瞒租。

单位购租房屋,由银行监督按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的房价、租金付款,如实记帐。禁止弄虚作假。

私有房屋所有人利用房屋与他人或单位合作或合营工商业的,必须按本规定议定房价或租金,并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禁止以合作合营的形式变相抬高房价或租金。

私有房屋的价格或租金,由买卖或租赁双方直接议定。禁止倒卖转租,居间牟利等非法活动。

五、办理房屋买卖立契,应照章纳税交纳立契手续费。办理租赁合同审核备案手续,应交纳手续费,并应照章交纳个人所得税。委托房管机关对房屋进行估价的,应交纳估价手续费

各项手续费的收费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

六、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私下交易,隐价瞒租、弄虚作假、倒买倒卖、居间牟利等非法活动者,由房地产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下的罚款。

七、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出租给单位使用的私有房屋,可由租赁双方按本规定重新议定租金。新议定的租金,须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本规定发布前购、租的房屋未办买卖立契、租赁合同审核备案手续的,应在本规定发布后三个月内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原订契约或合同无效,并按《北京市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处理。

本规定发布以前已经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出卖、落实私房政策留购或收购的私有房屋,不适用本规定。

八、对揭发、检举和查处非法活动成绩显著者,由房地产管理机关给以表扬、奖励。

九、本规定发布后,本市公有平房买卖价格和新出租作生产营业使用的公房的租金,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区、县房管机关负责实施,各级工商、物价、审计、银行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监督执行。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07: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无效相关文章
  • 唐山市城镇私有房屋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三章买卖第四章租赁第五章修缮与拆迁第六章代管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私有房屋的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私有房屋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城镇人民生活服务,依据国务院国发〔1983〕194号文发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镇和未设镇制的县城、工矿区内的一切私有房屋第三条私有房屋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占和毁坏。私有房屋的所有人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所有权,不得利用房屋危害公共利益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局和各县、区房地产管理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行使房地产行政管理职权的职能机构,对城镇的私有房屋实施行政管理。第二章产权登记第五条城镇私有房屋的所有人或共有人,须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
    2023-06-10
    140人看过
  • 中山市公有房屋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公有房产(以下简称公房)的管理,更好地为生产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广东省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和国家的法律、法令,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房是指国家依法收归国有和国家、地方、企业投资建设的全民所有制的房产。第三条中山市房地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是中山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的房产方针政策,行使房产管理的职能机构。全市的公房均应接受房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过去免租拨、借用之公房,房管部门应进行一次清查,并按以下规定处理:1.解放后依法没收的房产,原受拨、借用单位已将房屋改变使用性质或已进行了较租、转让的,由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均由房管部门按公房租金标准核定计收租金;没有改变使用性质和转租、转让行为的,受拨,借用单位应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房管部门核准后,发给使用证。2.解放后各个时期依法代管的房产和一九五八年纳入私改的房产,由本规定公布之日起,由房管部门按公房租金标准核
    2023-06-10
    404人看过
  • 石家庄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城镇公有房屋的租赁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单位和个人承租公房,必须先办理租赁手续,方可进住使用。承租人从办理租赁手续之日起满一个月,无正当理由不使用的,出租单位则视为自动放弃租赁权,另行分配。承租人终止使用房屋时,应提前声明或书面通知出租单位,并办理退租手续,按时交验房屋及设备。承租人对其租用或免租使用的房屋只有使用权,不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改变使用性质或做其它处理。第二条新辟生产营业用房及新建住宅的出租(拆迁安置户除外),执行市颁布的房屋租赁议价标准。第三条承租单位经营性质未变启用新名称时,应向出租单位办理更名手续,原协议继续有效。承租人之间互换住房,出租单位应提供方便,给以支持。第四条出租单位对其出租房屋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修、保证用户的正常使用。因失修、倒塌造成的财产损失,出租单位应负责赔偿。承租人要爱护租用的房屋。因使
    2023-06-10
    261人看过
  • 房屋转租合同效力认定私自转租房屋有效吗
    1、转租合同的效力由出租人的态度决定。如果出租人同意转租,则视为出租人对转租合同的追认,那么转租合同自始有效;2、如果出租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转租,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解除该合同的,转租合同被撤销,自始无效。一、出租房转租要注意什么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预租的商品房”三种房屋不得转租。2、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可以按照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只有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才可以转租房屋;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3、房屋转租期间,原先的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4、房屋转租合同约定租期的最后时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最后租期。5、房屋转租期间,除房东和转租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原房客应当继续履
    2023-06-19
    425人看过
  •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地局、房管局,崇明县建委:为全面贯彻落实我局1998年进一步推进房屋租赁规范管理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现就加强各区、县房屋租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抓紧完善房屋租赁管理机制。房屋租赁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的建立和机制的健全将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培育与发展。各区、县局要重视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建设,尽快建立起由区、县局职能科室、房地产交易中心和房(地)产办事处组成的房屋租赁管理机制,并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分工。应明确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职能科室并切实履行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职能。要强化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功能,坚持由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发证工作。房(地)产办事处作为实施房屋租赁管理的重要环节,除应负责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外,还应切实承担起辖区范围内的租赁政策宣传,房屋租赁稽查、租赁纠纷和违章租赁行为的
    2023-06-10
    475人看过
  • 关于加强商品房屋建设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计委(计经委)、建设厅(建委)、统计局、中国房屋建设开发公司:近几年来,我国的商品房屋建设发展很快,各地经营商品房屋的开发公司相继成立,这对于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和推行住宅商品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推动和指导商品房屋建设事业的发展,加强国家对这项工作的宏观管理,现就商品房屋建设的计划管理、统计制度等有关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关于商品房屋建设的计划管理商品房屋是指由开发公司综合开发,建成后出售的住宅、商品用房以及其它建筑物。凡是自建或者委托施工单位建设或者参加统建,又是自己使用的住宅和其它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屋范围。国务院国发(86)74号《关于控制固定资产规模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不论是全民所有制单位还是集体所有制单位,凡购置的商品房屋或其它商品建筑,都必须纳入各自的投资计划规模“。各级计划、城建、统计部门以及专业银行分支行,都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为
    2023-06-10
    450人看过
  • 关于加强出售国有住房资产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要求,切实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顺利进行,认真做好出售国有住房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和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国有住房是指国家党政机关、军队、团体、企事业单位由国家拨款、组织收入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购建的,以及接受馈赠、罚没和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确认产权为国家所有的住房。第三条在国有住房出售过程中,有关具体界定政策如下:(一)国家行政单位由国家拨款和按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等形式购建的住房;(二)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国家拨款、贷款、组织收入、接受馈赠等形成的住房;(三)企业由国家直接投资、利用贷款、接受馈赠和税后利润及其它国有权益等形成的住房;(四)其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界定房屋产权属国家所有的住房。第四条出售国有住房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2023-04-22
    100人看过
  • 私下买卖房屋的风险和代价有哪些?
    私自买卖房屋的后果是买卖房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1、擅自转租承租房屋;2、擅自转让租赁房屋,转借给他人或者转让使用的;3、擅自拆除、改变结构或者改变租赁房屋用途的;4、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的;5、拖欠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6、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7、故意损坏租赁房屋的;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农村私自买卖房屋有什么后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
    2023-07-05
    309人看过
  • 房屋买卖的价格如何管理
    出于加强宏观管理的需要,房地产买卖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具体而言,我国目前的房屋买卖需要服从如下一些价格管理:第一,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房屋重置价格是主要的调控手段,房地产价格反映服从市场价格,以逐步形成土地使用权价格关系协调、房屋租售比价合理、市场服务收费有序的房地产价格体系。第二,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第三,对于经济适用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中,经济适用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施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此外,房地产交易还必须接受国家实行的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
    2023-05-01
    460人看过
  • 徐汇区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私有居住房屋租赁行为,加强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安全管理,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及《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我区目前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向外来流动人员、本市及外籍人员出租和外来流动人员、本市及外籍人员承租私有房屋的安全管理。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的消防、治安及卫生管理,重点是消防。第三条(管理部门)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是区内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区公安分局是区内私有居住房屋租赁治安和消防的行政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组建一支执行治安、消防、税收、卫生和私有房屋租赁管理职能的房屋协管员队伍,负责本辖区内私有居住房屋租赁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私有居住房屋租赁的条件)私有居住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
    2023-06-10
    386人看过
  • 中山市城区铺面房屋租价管理实施细则[失效]
    第一条为加强城区铺面房屋租价的管理,维护铺面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区(包括中区、岐江区、莲峰区,烟墩区、西区、东区、郊区、环城区、中山港区)范围内的铺面房屋(含商场、市场)。第三条市物价局和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必须加强对铺面房屋租价和租赁的管理、监督。第四条铺面房屋租价实行基准租价加浮动幅度的最高限价管理。铺面房屋基准租价按铺面房屋结构,以出租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计租:(一)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75元;(二)砖混结构的65元;(三)简易结构的55元;(四)商场、市场内出租的柜台或档(卡)位,根据该商场、市场的房屋结构和出租使用总面积,按每月每平方米计租,其平均水平控制在本款(一)、(二)、(三)项规定的基准租价以下;(五)铺面房屋内阁楼的基准租价:1、净空高度1.8米以上的,可按该铺面房屋基准租价的40%以下收取;2、净空高度不足1.8米的,按该铺面房屋基准
    2023-06-10
    139人看过
  • 北京市关于加强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指定银行、各房屋租赁代理机构:根据《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屋租赁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管理,保证租金安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停止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并已终止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所涉及全部合同的,应向市建委房地产经纪活动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建委主管部门通知指定银行并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http://www.bjfdc.gov.cn)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十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建委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指定银行返还保证金。二、新申请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二)从业年限不低于3年(以资质备案时间为准);(三)经备案的分支机构不少于规定的数量;(四)有健全的房地产经纪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五)经营行为规范、无不良行为被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三、各指定银行要做好与房地产
    2023-06-10
    306人看过
  • 城镇私有房屋双重买卖的问题
    如何解决城镇私有房屋中双重买卖纠纷中存在的问题某商品房销售中心或公民个人将自己的房屋首先销售给了一方,之后又重复将该房卖给另一方,法律应当支持哪一方购房户,这类纠纷在现实生活中也并不少见,这里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如果先购房一方已进行了产权登记,后购房方未予登记,则可依法支持前者,认定后者的购房合同无效。2、如前、后两方都进行产权登记,则应根据双方产权登记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或登记先后顺序来认定各自的效力问题。3、如果前、后两方均未办理产权登记,前方的购房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买卖合同依法有效成立,虽未进行登记,但根据现实中分房、买卖房屋的交易惯例,交付了钥匙、产权证书等,即购方就可对住房进行居住使用和控制,也并未有违反禁止性的法律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已经交付,所有权已经转移,后者的购房合同则因侵犯了前者的合法权益而应认定无效。4、如果前者未办理过户手续,后者却办理了过户手续,那么就要看后者是否具
    2023-03-15
    210人看过
  • 长春市私有房屋租赁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私有房屋的租赁管理,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产管理条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我市行政区内的私有房屋的租赁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依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条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私有房屋租赁主管部门,负责私有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第二章租赁管理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一般不得租用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市房地局批准。第五条外埠单位在本市租用房屋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第六条房屋租赁合同由租赁双方本着公平合理,自愿两利的原则协商订立。租赁合同内容不得与本办法有关规定相抵触。租赁合同经登记备案后,租赁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和履行合同签订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七条租赁合同内容需载明下列各项:1、租赁双方的姓名,承租人为单位的,要写单位的法定名称及法人代表姓名;2、房
    2023-06-10
    393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 更多>

    #合同无效
    相关咨询
    • 单位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单位买卖私房有哪些规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5-06
      单位违反规定购房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单位违反规定,购买私房的,该买卖关系无效。有的单位以个人名义购买私房,产权也登记在个人名下,但实际上是单位出资,作为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办公或用作集体宿舍等,这种情况属于单位变相购买私房,该买卖关系无效。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
    • 城市私有房屋可以买卖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1-26
      农村私有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为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买卖。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
    • 房屋买卖明显低于市价买卖房屋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界定是?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12
      房屋产权交易计税价格是由评估公司评定的,是根据房屋的地段、结构、楼层、朝向、年限及其他综合因素所作出的。当然也会有误差,一般±10%属于允许的误差。对于有资信的评估公司认定的价格税务部门应该认可。 1、评估公司的收费与税务部门的收税是按照房价的比例计算的,因此评估公司费与税务部门青睐高房价。 2、目前房地产泡沫严重,房价虚高,使消费者的购房成本大大增加。由于国家的调控政策,使暴涨的房价有了下降的趋
    • 租客私自买卖房屋能申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23
      房东未通知租客将房屋出卖租客申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会支持的。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城市私房买卖价格该怎么确定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9-21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