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房屋产权属子女,父母代劳业主管理可以理解,但不合法
“我们没有办法开展工作,也不能维护业主的权益。”前日,关山三路新嘉园小区居民反应该社区10月13日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却得不到东湖开发区建管局物业科的承认。
10月30日,记者在新嘉园小区见到新选出来的“业主代表”栾志华。他告诉记者,小区需要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因为房屋相关证件上写的是子女的名字,做父母的选举出的业主委员会得不到承认。”
“业主”的现实困惑
对于开发区物业管理部门不认可新选代表的合法身份,代表们很困惑。
栾先生说,该区房屋是自己付款购得,只是因为年龄大了银行不予贷款,所以房屋所有权证上只写了儿女的名字。“开发区政府只认房屋所有权证上写谁谁就是业主,只有房产证上的人才可以被选举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我们做父母的和子女住在一起,就不是业主吗?”
据该区居民杨国明说,“被选举的代表都有子女的委托说明,小区业主也知道选举出的5个代表的姓名没有写在房产证登记册上。”
业主委员会不被承认
据悉,2004年12月到2005年10月,该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共5名委员。2005年12月到2006年9月,第二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也是5名成员。
栾先生告诉记者,“这些委员大多是在职工作者,他们没时间管理小区事务。这样,维护业主权益就成了一句空话。我们老年人的时间充足,也有为群众服务的意愿。”
于是,该区进行第三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今年10月16日,选举出来的“业主”代表到东湖开发区建管物业科备案,但让他们意外的是,该部门负责人告知他们不具有业主资格,不能备案。
法律条例遭遇现实困境
这场纠纷的焦点问题是,栾志华等人的“业主身份”是否成立?
栾志华拿出2003年6月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物业管理条例释义》,其中第15页有这样的说法:“可以从实质上进行区分,也就是房屋产权从实质上是属于一个业主还是属于几个主体共有。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住宅都是由家庭拥有,而房屋产权证上常常只有一个自然人作为所有权人。从形式上来说,这项物业的业主是独立产权的业主,但实质上这项物业的业主是共有产权的业主。”
栾等人据此认为,他们是房屋的共同占有者,也属于业主之一。
而武汉市房产局物业管理处刘和逸处长明确表示,业主只能是房产证上登记的人及其配偶,其他人员是没有权利作为业主的。业主委员会是由具有业主资格的人组成,经由业主大会推选出来。
刘和逸处长表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是业主对委员会成员的信任,而不是对他们父母的信任。如果业主没有时间管理的话,那就选举有时间来管理的人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
华中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专家邓宏乾教授认为,居民的行为虽然可以理解,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是不合法的。委员会的权利不能委托给别人。
而武汉市房地产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郭均初认为,从政策法规上面来说,的确只有产权证上的人才能作为业主。但如果将父母排除在业主之外也不合常情。
他还表示,他们将从政策法规上积极寻找解决实际问题的办法。
记者后记:
关于业主和开发商以及物业公司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也是房产纠纷中比较突出的问题。除人为因素之外,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也是产生矛盾的重要原因。
我们呼吁主管部门和立法机关从实际出发,真正地把维护群众的权益落到实处,制定操作性强的法规,化解生活中的矛盾纠纷,服务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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