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可以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4 02:50:30 263 人看过

区分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方式如下:

1.民间借贷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等特定的急需资金的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使用方向并不明确;

2.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

3.民间借贷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利息受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许以的高额回报不受法律保护。

一、以诈骗手段集资法律怎么认定

1、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是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在行为方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以生产经营业务为名义,以高额利益回报为条件,进而筹集公众资金。但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2、是否使用诈骗手段集资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要素。

3、在集资诈骗犯罪中,所讲的生产经营业务是虚拟的,旨在骗取公众信任,所承诺的利益回报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性;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的生产经营业务事先确实存在,且利益回报的可能性较大,被告人在此没有欺骗利用被害人。本案中,常某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散布要进行房地产开发及有高额利益回报的虚假信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最终自愿处分财产并遭受了经济损失。常某的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中采用诈骗手段的情形。

4、在集资诈骗犯罪中,被告人对非法集资的款项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里的非法占有不是临时占有被害人财产,而是永久性、不可逆转的占有,是一种主观上的直接故意;而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永久性占有他人财产不是被告人的主观意愿,即便最终出现了无法归还公众投资的情况,但只要被告人事先没有占有集资款项的目的,并且能够将集资款项用于正当增值业务,也不能视为集资诈骗。本案中,常某在骗取被害人投资后,将该款项用于个人事务,反映出常某不计划再将集资款项返还给被害人,在诈骗行为开始就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可以认定常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二、什么叫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三)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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