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层层转包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一点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2:03:31 54 人看过

卢胜强(作者单位:七台河市劳动监察大队

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成为人们比较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对此加大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及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查处力度,但仍有大批农民工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其中因层层转包引发的劳务纠纷居多,且投诉者多为外地民工。

层层转包引发拖欠工资案件的特点:一是层层转包现象多存在于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煤矿企业等;二是层层转包过程中,二包、三包的包工头多为自然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及相关资质;三是包工头与发包单位之间属劳务承包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此类案件的执法对象是自然人,而不是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的用人单位,因此,不属劳动保障部门受理范围。四是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质量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以工资形式持续、固定、定期出现,体现按劳分配和国家规定的保护政策,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根据市场价格一次性支付。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笔者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在签订的合同上,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活动形式提供劳务,由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双方为此而签订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为各种原因,有时会产生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现象。因此,对劳动合同、劳务合同要严格加以区分。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主要区分有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有严格的特定性。劳动合同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不能双方都是法人单位。而劳务合同双方即可以都是法人,也可以都是公民,或者一方是法人,另一方是公民。

两者的法律性质和处理争议的法律依据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范畴,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实行仲裁前置,不经仲裁的不能直接进入诉讼程序。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范畴,受民法、经济法调整。因履地劳务合同发生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管理,当事人可直接进入诉讼程序。

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务合同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只要双方协商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就必须履行。而劳动合同中凡属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不容当事人协商,不得变更、规避或抛弃。劳动合同具有不可替代性。即权利、义务直接与主体人身相连系,不得转让或转移,否则不生效。而劳务合同经双方协商可以转让和转移。

合同的主体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用工单位享有分派和指挥劳动的权利,承担劳动过程的风险责任,劳动者享有获得安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权利,负有服从和遵章守纪、完成生产定额的义务。而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平等主体,劳动支配权归各自所有,双方始终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不存在从属关系。

劳动报酬的方式和性质不同。在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报酬的约定,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质量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以工资形式持续、固定、定期出现,体现按劳分配和国家规定的保护政策,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根据市场价格一次性支付。

承担的风险责任各异由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兼有劳动管理和商品交换双重性质。劳动者的风险(生、老、病、死)以及在履行职务行为中给他人造成的利益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即使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也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关责任。而由劳务合同确立的劳务关系中,双方纯属一次性的商品买卖关系,风险除非因劳务需要方的原因引起的,否则由各自承担。

对劳务层层转包发生的纠纷问题的建议:一是预防因层层转包引发的劳务纠纷应从源头抓起,否则是治标不治本。这是个社会问题,不能单一地依靠某家部门来解决,而是要由政府牵头,各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整治。如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发标时,一定要将工程发放给具有法人资格、相关资质的承建单位并禁止承建单位将工程转包给“黑工头”;二是相关职能部门应联合执法,以加大执法力度,对“黑工头”及不具备资质挂靠的承建单位应依法办理合法的用工手续,依法用工,不给“黑工头”可乘之机,规范用工市场,建立良好的用工秩序。四是合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形成氛围,使农民工能知法、懂法,依法维权。五是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呼吁政府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欠薪保障、工资预警等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法律依据,使执法单位有法相依,避免用工单位在钻法律的漏洞,逃避责任,有效遏制拖欠工资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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