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特许律师执业制度是在规定了成为执业律师的特殊要求,达到这些特殊条件者可以免于律师资格考试,申请后可获得执业资格。我国的特许律师执业制度在1996年的《律师法》就有规定,而且在新修改的《律师法》中仍然予以保留。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德国等的特许律师授予制度与我国的特许律师授予制度有着不同之处。特许律师制度对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具有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影响。
【关键词】:律师执业资格特许律师影响
律师制度是现代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健全程度关系到一国的法治水平,是该国法制民主化与科学水平的重要标志,是支撑现代司法制度大厦的基石之一。现代社会法治化的强劲潮流使得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呈上升趋势,其影响深远。为了保证律师职责的充分发挥,必须赋予律师从业人员以严格的条件限制,即只有具备特定条件的人,才能从事律师职业。为此,现代各国均规定了严格的律师执业资格制度。各国关于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条件、方式、程序不尽相同,表现在国籍、年龄、学历、考试、培训、资格审批等方面。不过就取得的方式而言,基本上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即经过考试方式取得;第二种是未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律师执业。第二种方法即为特许律师授予制度。
一、国外关于特许律师执业相关规定
1、日本关于特许律师执业的相关规定
日本现行的《律师法》对特许律师资格取得的规定;日本《律师法》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即可取得律师资格。这些情况是:
(1)曾任最高法院审判官的;
(2)取得司法见习生资格后,充任五年以上简易法院审判官,检察官,法院调查官,法院事务官,司法研修所、法院书记官进修所或法务综合研究所的考官,众议院或是参议院法制局参事,或者内阁法制局参事官的;
(3)在有研究生院的大学担任法学教授、助教授五年以上的。日本规定具备上述三种条件之一的人也能成为律师的目的是因为吸收这些实践经验和丰富理论知识的人从事律师工作,可以通过发挥这些人的专长,提高和加强整个律师队伍的素质和结构。
2、马来西亚、新加坡关于特许律师执业的规定
在马来西亚,根据其1979年律师法的规定,申请律师资格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具有马来西亚大学或是新加坡法学学士者;(2)有英国法庭律师及律师评议会指定的资格保持者;(3)年满18岁;
(4)有善良品行;
(5)为马来西亚联邦的公民或永久居住者,且是在有七年以上律师工作经验的律师指导下工满一年时间(曾担任过律师工作者可免修)的人员。
在新加坡,在司法部规定的大学读完法律系本科课程,再考入法学院学习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后,接受最高法院实际训练三个月至四个月,掌握律师工作要领,还应到一家律师事务所当实习生六个月,经法院考核品行和专业均达到要求,年满21岁,经大理院批准即成为律师。
3、斯里兰卡律师资格的取得。
在斯里兰卡,没有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而是采取招聘的办法授予律师。也就是说欲取得律师资格,其本人必须是法学院毕业生,一旦被最高法院招聘为律师即取得了律师资格。被聘的律师必须在最高法院大法官、司法部长、律师协会三人委员会面前举行庄严的宣誓仪式,并履行加入律师协会的注册登记手续和在报上公布名字之后,方能开始正式执行。
在上述几个国家中,其中日本是采用双轨制,即有统一的司法考试,但也有特殊例外即规定了特许律师制度,类似的国家还有德国,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德国《律师法》第四条规定,根据《法官法》有资格成为法官者,也可成为律师。第五条规定,凡在德国任何一州已获得法官资格者,也可以在其他任何州申请取得律师资格,台湾地区规定,法学博士、大学教授和曾任上校军官两年以上的人员可以免试取得律师资格。而少数国家只需经过审核批准,授予律师资格,除上述的马来西亚、新加坡、斯里兰卡外还有印度、泰国、阿尔及利亚等国家。
二、我国对特许律师资格授予的相关规定
我国现行《律师法》第八条规定: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律服务员人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15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准予执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在我国申请授予特许律师执业资格的条件是三点:(1)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2)在法律服务人员紧缺领域从事专业工作满十五年;(3)具有高级职称并具有相应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可以看出,我国的授予律师执业资格的条件和其它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差异,在其它有授予律师制度的国家,对律师执业资格的授予往往是基于其在法律行业中的经验和深厚的理论知识,我们国家则有些不同,把特许律师执业资格的授予指向了法律服务人员紧缺的领域。
三、特许律师制度的影响
我国之所以做出在司法考试之外,创立特许律师执业制度是考虑到律师执业涉及的领域较宽、业务较广,目前某些专业性很强的领域缺少专业律师的现象,特许律师制度有利于更好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这对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健全法律体系有着积极的作用。
但从长远来看,特许律师制度并不利于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更不利于专业性领域律师的成长。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我国法律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被普遍认为是近几年来司法领域最大、也是最实质的改革成果,它为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通过司法考试获得律师执业资格更能保证公平公正,更能推动一个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而特许律师制度不仅忽视了法律也具有极强专业性的事实,也是对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豁免。具有特许律师资格的法律专家也应该有能力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能力凭自己的学识考取法律职业证书。因此,从长远的角度看,特许律师制度对我国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具有一定的消极作用。
参考资料:
1、谭世贵主编:《律师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
2、石毅主编:《中外律师制度综观》,群众出版社2000年出版。
3、陈卫东主编:《中国律师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出版。
4、司法部法规司:《外国律师法规选编》,法律出版社1991年出版。
5、裘索:《日本国律师制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出版。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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