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2.申请人须满足以下全部申请条件才可申请:①取得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②取得规划条件;③项目总平面规划图符合规划要求;④取得发改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⑤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的土地:①取得选址规划许可;②项目规划设计总图符合规划要求;③取得发改局项目核准;④项目系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用地。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纸质版原件。黑色笔填写或打印,内容表述详细、清楚、加盖单位印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由国土部门绘制,纸质A3图纸原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交与纸制图纸一致的电子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与纸制图纸一致的电子文件;---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采取拨用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提交。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若使用集体土地的。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原件。3)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注:确定需要开展批前公示的案件,方案经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公示的意见,由申请单位按要求制作公示文件在政府网站、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并通过后,再按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公开交易、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提交。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如已取得此项的提交。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如已取得此项的提交。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交纸质版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彩色扫描电子文件。公开交易、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提交。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纸质版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纸质版原件。纸质材料应加盖设计单位印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纸质版原件。纸质材料应加盖设计单位印章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纸质版复印件,需核对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纸质版复印件,需核对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提供纸质版复印件,需核对原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彩色扫描电子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网上填报和准备申报资料。登陆网址:http://www.hlwb.gov.cn/wsdt/index进行网上填报。网上填报通过后,机关、企业在网上打印由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加盖公章),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二、核验原件。申请人到惠来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建局窗口核验材料。
三、递交申报材料。机关、企业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惠来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建局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四、领取办理结果。当网上显示办理状态为“可到窗口取件”后,机关、企业持接收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旧证书到惠来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建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本事项的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到惠来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城建局窗口递交材料,领取受理通知书;
2.受理
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查。委托规划资质单位进行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对外办事窗口应予以受理,并出具送达受理决定书;申请不被受理的,办证大厅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5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对申请资料准确、完整的,委托有乙级规划资质单位进行审查,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到窗口取证。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惠来县惠城镇祚通南门东路21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26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来县城镇建设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3年)
第三十六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使用性质、允许建设的范围、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等内容。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规划条件及附图应当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得改变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修正)(2017年)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划拨用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使用集体土地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一年内未申请用地的或者经申请未获得用地的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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