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条件下监视居住是被允许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4 09:55:15 57 人看过

一、什么条件下监视居住是被允许的?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具体条件在《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另外,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二、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侦审判各自6个月累计长达18个月监视居住、不计入办案期限】。

1.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

2.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a.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b.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有关单位。

被监视居住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的义务: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执行机关批准前经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受正当理由的限制】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指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合法的住所、非户口所在地的原住所】;

a.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b.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监视居住是由检察院、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通信:

a.不包括聘请的律师[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经过批准];

b.不包括共住的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刑事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更加说明法律的灵活性,同时也证明法律的权威性。实施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自我认识错误并且改正。在实施监视居住期间一般是不超过六个月的,同时不可以随意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以及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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