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北京不同的建筑物收取的质量监督费用是不同的,例如房屋建筑、设备安装等工程为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收取。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须向监督总站(站)缴纳管理监督费。其费率标准为:房屋建筑、设备安装等工程为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市政公用工程为施工产值的千分之二;混凝土构件企业为产品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为产品销售额的千分之一。
监督管理费为行政性收费,列入工程总概算或产品成本。
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的作用
(1)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是工程质量的制造者。五方直接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是工程质量过程控制的关键因素,与工程质量的最终结果密切相关。建设、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工程实施台过程中的各环节,通过自我约束和相互制约,都能完全执行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这就形成了保证工程质量的基础。施工图审查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既是对五方直接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实物质量的监督评判者,又是工程质量的制造者。监督不严,就会失去保证质量的基础,评判不准或自身违反规范标准,将会制造质量问题。因此,在工程质量得以保证的程度上,建设工程五方直接责任主体和两方间接责任主体均起到关键性作用。
(2)依法实施建筑市场管理和工程建设执法单位是建筑市场环境的维护者。市场环境优劣,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恶劣的市场环境下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不具备履行质量责任的能力,缺少内部质量监控环节,外部监督工作难度大、效率低,工程质量状况可想而知。因此,建筑市场管理和工程建设执法单位对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房屋使用人及相关的其他社会成员是工程质量的直接受益人或受害者。工程质量好,他们受益,工程质量留有隐患,直接威胁他们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只要他们对这一问题具备主观意识,其对工程质量的关心度将会很高,就会自觉地参与到工程质量监督中来,这种非职务监督力度将会很大,其作用不容低估。
(4)质量监督机构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力量和最终把关者,不论外界环境如何,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实施监督把关。因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监督工作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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