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大孟镇朱大汉村民委员会后孟自然村第四村民组、李玉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08:13:42 487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牟县大孟镇朱大汉村民委员会后孟自然村第四村民组。

代表人孟大林,该组组长。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玉兴,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牟县大孟镇朱大汉村民委员会后孟自然村第四村民组孟长安等102名村民(具体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李二山,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诉讼代表人唐付山,男,196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诉讼代表人孟长林,男,195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诉讼代表人孟照杰,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诉讼代表人孟照国,男,194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红卫,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牟县大孟镇朱大汉村民委员会后孟自然村第四村民组、李玉兴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牟县大孟镇朱大汉村民委员会后孟自然村第四村民组、李玉兴均以“同意原判决”为由,于2009年5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牟县大孟镇朱大汉村民委员会后孟自然村第四村民组、李玉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牟县大孟镇朱大汉村民委员会后孟自然村第四村民组、李玉兴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牟县大孟镇朱大汉村民委员会后孟自然村第四村民组、李玉兴分别负担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震

审判员范亚玲

审判员张晔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邹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3日 21:0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村民委员会相关文章
  • 汤阴县宜沟镇前进街村第四村民小组诉王贵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汤阴县宜沟镇前进街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汤阴县宜沟镇前进街村。负责人冯海义,该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马可义,男,汤阴县司法局宜沟司法所职工,住汤阴县宜沟镇马屯村。被告王贵(银)生,男,194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宜沟镇前进街571号。原告汤阴县宜沟镇前进街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前进街四组)诉被告王贵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前进街四组的负责人冯海义及委托代理人马可义、被告王贵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前进街四组诉称,1999年9月10日,被告中标承包我组位于棉站东后墙的机动地1.4亩,2001年9月10日到期,承包费每年每亩180元。合同到期后,被告仍耕种土地至今,但拒绝交纳承包费。为此,请求被告返还土地1.4亩,给付承包费2142元,并给付催要承包费的经济损失300元。被告王贵生辩称,根据国务院行政法规
    2023-04-24
    431人看过
  • 张家中与新乡县合河乡范岭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中,男,193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合河乡西河村。委托代理人周湘峰,新乡市红旗区南干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范砚贵,男,农民,1964年3月6日出生,住新乡县合河乡西河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县合河乡范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范明连,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林臣,男,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县合河乡合河村。上诉人张家中与被上诉人新乡县合河乡范岭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范岭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张家中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08)新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1995年3月12日,被告与范清温签订“承包桥头鱼塘合同”,后经被告同意,范清温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原告张家中,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十年(1995年一2004年止)。履行合同期间,原告
    2023-04-24
    385人看过
  • 垦利县黄河口镇生产村三组与李兴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4)东民四终字第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垦利县黄河口镇生产村三组。负责人:陈乃民,组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年,男,195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芦乡李庄村农民,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政府原院内。委托代理人:姜国义,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文彬,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垦利县黄河口镇生产村三组(以下简称生产三组)不服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原判,解除农业承包合同。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3日,生产三组经全体村民同意,通过招标的方式向外承包土地,李兴年中标。2003年3月8日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生产三组的土地865亩由李兴年承包种植,承包费每年每亩110元,承包期为2年,李兴年必须在2
    2023-04-24
    373人看过
  • 召陵区老窝镇军李村村民委员会诉李志顺农业承包合同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召陵区老窝镇军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永胜,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事业,男,漯河市召陵区老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顺民,男,汉族。原告召陵区老窝镇军李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李志顺农业承包合同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召陵区老窝镇军李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李永胜和委托代理人王事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顺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召陵区老窝镇军李村村民委员会诉称:1998年8月份我村实行新一轮土地延包,被告耕种一份机动地,每亩每年260元,被告耕种11年没有缴纳承包费,诉求法院判令被告缴纳机动地承包款4420元,并负担诉讼费。被告李顺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份,原告召陵区老窝镇军李村村民委员会对机动地进行承包,每亩每年260元,被告李顺民承包1•6亩机动地,每年经村干部多次催
    2023-04-24
    80人看过
  • 垦利县黄河口镇富林村村民委员会与丁达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东民四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垦利县黄河口镇富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广芹,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爱新,垦利吉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达芹,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垦利县黄河口镇富林村村民,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夏永,男,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东营市东营区天鹅花园4号楼4单元501室。垦利县黄河口镇富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富林村委)因与丁达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6)垦民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富林村委的委托代理人王爱新,被上诉人丁达芹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林村委于2006年4月29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丁达芹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丁达芹返还土地20亩。原审法院确认以
    2023-04-24
    278人看过
  • 李利与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坨头寺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原告李利,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坨头寺村人,住该村。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坨头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坨头寺村。法定代表人杨春江,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文同,男,196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文清,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该单位。原告李利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峪口镇坨头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坨头寺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红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利、被告坨头寺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胡文同、李文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利诉称,1998年9月13日,我与坨头寺村委会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合同书》,合同约定坨头寺村委会将50亩土地承包给我,承包期限30年,承包费总额180000元,每
    2023-04-24
    430人看过
  • 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与陈船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4)粤高法民四终字第91号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负责人陈玉松,小组长。被上诉人陈船添,男,64岁,汉族,香港居民,现住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沿江路15号。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陈船添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河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以已通过案外调解得到解决为由,于200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河源市紫金县古竹镇水东村民委员会东红村民小组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
    2023-04-24
    53人看过
  • 宋锦章与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二中民三(商)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锦章,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崇明县建设镇官尖村4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法定代表人俞惠敏,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姚德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唐燕萍,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宋锦章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04)崇民二(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宋锦章系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村民,曾经承包过该村的土地19.17亩。2001年6月19日,宋锦章与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富安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富安村村委会)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约定的内容为宋锦章所欠富安村村委
    2023-04-24
    102人看过
  • 上诉人谢秋现与被上诉人清丰县纸房乡郑朱楼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秋现,男,52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韩爱菊,女,52岁,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道民,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丰县纸房乡郑朱楼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为府,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姚红举,清丰县司法局纸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谢秋现因与被上诉人清丰县纸房乡郑朱楼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谢秋现于2009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谢秋现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谢秋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谢秋现负担。
    2023-04-24
    270人看过
  • 申请再审人李树柱与被申请人海城市王石镇大坎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李树柱,男,194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海城市王石镇大坎村4组259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海城市王石镇大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城市王石镇大坎村。法定代表人:周丽华,村长。原审原告:王友博,男,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海城市王石镇大坎村。申请再审人李树柱与被申请人海城市王石镇大坎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原审被告王友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海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海民王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李树柱于2008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复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树柱申请再审称:1989年被申请人村委会将村里烟地8.64亩承包给我,在征求村里同意的情况下,我将烟地改成苗圃,按村委会规定每年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2004年村委会未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将我承包
    2023-04-24
    357人看过
  • 李更诉琼海市龙江镇蓝山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事裁定书(2002)海南民二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更,男,现年42岁。海南省琼海市人,住琼海市加积镇银海开发区银海长假中心附近。委托代理人文海丹,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琼海市龙江镇蓝山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黄德超,主任。委托代理人符祥文,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更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0)琼海经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2000)琼海经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韩少清代理审判员林彬代理审判员李秋芸二00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旭东
    2023-04-24
    484人看过
  • 孙和业与前郭县额如乡额如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和业,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前郭县额如乡额如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志祥,主任。上诉人孙和业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和业于2009年4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孙和业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和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余款50元退还给孙和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庞丽代理审判员王明星代理审判员郑智强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白贺
    2023-04-24
    481人看过
  • 村委会与村民小组发包土地纠纷案
    【关键词解析】发包主体之一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因此,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政府,只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可见,村委会也并非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属于授权村委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发包权。其原因就是我国现阶段大部分地区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处于虚拟状态。为了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各地农民应积极主动的、尽快的完善自己的组织,特别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集体组织面对城市建设大量征收土地行为,更应尽快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选出信得过、公正、无私,办事民主的当家人。完善土地承包合同、尽快做好土地登记、建立失地农民保障措施。从源头上维护自己的土地权益。村委会发包土地的法律依据问题,农村土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发包土地权显然应归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为了减轻农民负担将
    2023-04-22
    371人看过
  • 密云县北庄镇朱家湾村经济合作社与王自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密云县北庄镇朱家湾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陈万如,社长。委托代理人任继学,密云县北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自成,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县北庄镇朱家湾村。委托代理人果桂云,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赵强,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村。原告密云县北庄镇朱家湾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朱家湾村经济社)与被告王自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化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家湾村经济社的委托代理人任继学,被告王自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朱家湾村经济社诉称,为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增加农民收入,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占用本村坑子地地块,在京承高速公路南侧修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所占土地地上物给予合理补偿,所占耕地由村经济社每年每
    2023-04-24
    51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 更多>

    #村民委员会
    相关咨询
    • 村委会要将农村承包地大面积承包村民有权拒绝吗
      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31
      农村土地承包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 农村合作XX可以是一个自然村的村民组成吗?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1-01
      合作社有多种组织方式,可以由村民组成的。
    • 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调解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6-13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 河北省沧州市孟村自治县
      宁夏在线咨询 2023-01-02
      1、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2、法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南阳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有电话吗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1-11
      河北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服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州.辛集分会:《河北省律师服务费指导意见》于2016年1月24日经省律师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河北律师协会2016年1月26日。河北省律师服务费指导意见。冀律协20167号。为了引导律师事务所合理收费,促进我省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根据《价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发改委《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