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上述权利义务关系,在目前我国的立法中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证券公司采用合同的方式与投资者进行约定,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多有不周之处,今后立法应当对此加以完善。
(一)在立法体系的架构上,首先应注意基础立法与专门立法的配套建设。基础立法的当务之急,是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系统的电子交易法,尤其是应借鉴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的立法经验,使我国立法保持相对的先进性和前瞻性。同时,证监会应就《暂行办法》等专门规范网上证券交易的规章作进一步完善,尤其是要解决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风险的分担等问题。其次,应及时修改或补充《证券法》、《票据法》等相关传统立法,以适应网上证券交易发展的需要。再次,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建立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的国际协调法律制度。
(二)在价值取向上,有关立法应注意对投资者的保护。由于在网上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始终处于优势地位,有关交易信息和资金信息都掌握在证券公司手中,有的证券公司也利用优势地位制订对自己有利的格式化合同,因此,立法应倾向于保护投资者,尤其要注意禁止委托交易合同中对投资者的各种不公平的规定,并应在风险分担等方面给投资者以保护。
(三)在具体的立法内容上,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的规制:
1、市场准入
为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立法需设置市场准入的条件,这些条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必要的设施和技术条件。网上证券交易不仅要求证券公司备有主机、后台数据库、应用服务器、报价服务器等设施,而且要有隔离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识别投资者身份、加密传送信息、实时监控和防范非法访问等技术。为了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上述关键技术产品应通过国家权威机构的安全性测评。
第二,完善的业务工作程序。证券公司应就投资者开立帐户、签订委托合同、下达交易指令、资金划拨等工作程序作出详细规定,这些规定既要体现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又要利于提高证券公司的经营效率。
第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由于网上证券交易具有开放性、流动性特点,一时一事的疏忽都可能造成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因此,证券公司必须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立法应对证券公司的技术与系统安全管理、交易数据管理、信息服务管理、相关岗位与人员管理等作出具体要求。
2、电子签名及其认证
网上证券交易中,交易指令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完整性的认定。各国在制定电子交易法、电子商务法时都肯定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并对签名的要求及有关风险的分担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中重要的内容有:签名的安全性如何界定;与签名有关的风险如何分配;保障签名安全的具体机制的设置等。③我国目前尚无这方面的立法,使得交易指令的效力和当事人的责任很不明确。为此,有关立法应对此进行完善。
首先,建立电子签名制度。应明确安全电子签名的构成要件,使有关当事人能有针对性地判定签名是否安全;确立有效的电子签名识别机制,如采取口令、密钥识别等方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电子签名的责任,以督促当事人谨慎地作出电子签名并确定交易指令的签发、接受和执行等行为的法律效力。
其次,构建电子认证制度。为避免当事人在电子签名后随意否认交易的承诺,以致出现交易行为效力不确定的问题,有必要确立权威的认证机构来履行认证职责。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信息产业部、公安部等部门都在建立自己的认证机构,鉴于此,有的学者建议由证监会组织建立证券业认证机构。④这种由各部门分别建立认证机构的做法为确保认证机构的专业性、独立性创造了条件,但是如果认证标准不统一,将造成各自为政、互相分割的局面,会大大影响认证机构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利于电子化交易的发展。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设立全国统一的权威认证机构,以解决包括网上证券交易在内的电子化交易中的认证问题。为此,有关立法应对认证机构的设立、管理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3、证券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与传统证券交易相比,在网上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对投资者义务的特殊之处主要有:
(1)保证网上证券交易系统正常工作。证券公司须向投资者承诺已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措施,保证网上证券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2)揭示网上证券交易的风险。这些风险至少应包括:网上传输的数据可能会被他人通过某种途径获取;因网络的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迟延或错误等情况;网上发布的证券交易信息可能会滞后或错误;投资者的身份可能会被仿冒等;
(3)准确、及时、有效地执行投资者的电子交易指令;
(4)保存交易指令数据。证券公司每收到一条投资者的交易指令,都应在数据库中进行电子记录,以备查询;
(5)为投资者提供网上交易信息、必要的替代交易方式等方面的服务。其权利主要表现为:(1)收取佣金及有关费用;(2)对故意影响证券公司网站运行或在网站内从事非法行为的投资者,终止其交易资格。
投资者的权利主要有:(1)了解网上交易操作规则及有关风险;(2)要求证券公司按照电子指令完成交易业务;(3)查证交易指令的操作结果,若有异议,可向证券公司提出并要求进行处理;(4)对因证券公司的过错造成的交易损失向证券公司索赔。投资者除有义务向证券公司支付佣金和有关费用外,其特殊义务还有:(1)妥善保管和使用交易密码。如果密码遗失或泄露,应及时向证券公司和认证机构办理挂失手续;(2)按照网上交易规则下达电子交易指令;(3)网上交易系统发生异常时以有效方式通知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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