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滞纳金加收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14:56:09 168 人看过

发文单位: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号:宁地税发〔2008〕23号

发布日期:2008-3-4

执行日期:2008-3-4

为进一步加强滞纳金加收管理,规范滞纳金加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明确滞纳金加收相关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税务机关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有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分税种滞纳金加收规定

(一)营业税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税额,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三税”实际缴纳的同时。纳税人在缴纳“三税”的同时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从规定的“三税”缴纳期限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三税”,在补缴“三税”的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加收滞纳金。

(三)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预缴或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从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四)个人所得税

1、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从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2、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预缴或者缴纳税款的,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1、分期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缴纳,每期缴纳的税款应按全年税款平均到各期均衡缴纳。

纳税人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或金额申报缴纳的,其滞纳金从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

2、对从事房屋出租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房产税的,如果承租人在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找不到出租人,视同出租人不在本地,由承租人承担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如果承租人未按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房产税的,应从规定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六)印花税

1、实行汇总缴纳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印花税的,从规定的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2、对未实行汇总缴纳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应从书立或领受应税凭证的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1)新办企业的账簿已启用但未交印花税的,从启用账簿的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2)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增资未交印花税,从增资的纳税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七)车船税

1、在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同时未按规定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从购买交强险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2、停驶未购买和不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车船税的纳税人,自年度终了后的第16日起加收滞纳金。

3、新购置(包括未使用)的车、船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次月16日起加收滞纳金;非新购置(包括停驶)的车、船,自年度终了后的第16日起加收滞纳金。

(九)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对未按预征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的,应根据《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

1、本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2、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调整的,从其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5日 13:4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房屋出租相关文章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统一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规定,并商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环保局、省安全监督管理局同意,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有关管理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试行。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中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执行到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的各类减免税暂按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141号)等有关规定办理。浙地
    2023-06-07
    427人看过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的通知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苏国税发[2002]237号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随着近两年金税工程在我省的广泛推行,增值税、消费税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纳税评估工作已在全省普遍开展,我省高平台征管软件也进行了升级,原有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要求已不适应目前征管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一、根据国务院《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九条和《企业会议制度》第七条的规定,企业会计期间均按公历年、半年、季度、月度起讫日期确定,会计结账日也以公历年、半年、季度、月度最后一天为准。因此,自2003年1月1日起,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必须按月度公历起讫日期编制月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二、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以及纳税评估的工作要求,省局对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格式进行了修订,并编制了填表
    2023-06-07
    240人看过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兼有娱乐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黑地税发[1999]105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兼有娱乐业服务内容的饮食业执行服务业税目的请示》(哈地税呈[199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在饮食业配备卡拉OK音响设备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提供自娱自乐服务的现象十分普遍,且一般不单独收费。娱乐设施仅作为提高饮食服务档次和质量的手段,与颁布新的营业税条例时将饮食业中提供卡拉OK娱乐服务作为高消费行为确定按娱乐业征税的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鉴于上述情况,为公平税负,统一政策,对饮食业附设音响设备但不单独收取服务费(点歌费)的校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单独收取服务费的技娱乐业征收营业税。
    2023-06-07
    142人看过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税务检查中有关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号:京国税发(2007)363号发布日期:2007-12-29执行日期:2007-12-29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精神,现就税务检查过程中有关问题的政策掌握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一、关于发票的检查和处理(一)纳税人按照规定能够取得发票却没有取得发票而以“白条”作为凭证列支的成本费用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其行为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二)纳税人从非法渠道购买、获取发票(包括倒卖税务机关印制的发票、伪造的发票、开票人与购票人不一致的发票,等等)作为凭证列支的成本费用等,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按偷税处理。其行为属“未按规定取得发票”,并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2023-06-07
    460人看过
  •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强化税收征管,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关系。新招职工应当在开始工作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改制或组织结构调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之日起30日内,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变更或者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二、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持《劳动用工登记花名册》和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在30天内到工商登记注册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网上申报),劳动保障部
    2023-06-10
    428人看过
  •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苦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三)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1-01生效日期:2002-01-01发布部门:江苏省地税局发布文号:苏地税发[1996]046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在贯彻执行现行营业税税收政策的过程中,各地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经全省地方流转税工作会议研究讨论,对有关征税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受托运输企业的征税问题除另有规定外,对未提供运输劳务的托运企业,若将承运者的运输发票原票转交给委托方的,则对托运企业实际取得的手续费(佣金)收入,按“服务业——代理业”计征营业税。否则,对托运企业应依全额按“服务业——其他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二、关于钻井(打井)勘探、爆破勘探适用税目问题纳税入承接的钻井勘探(包括工业打井和民用(打井)、爆破勘探业务,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其他设计、勘探业务均应按”服务业”征税。三、关于有关建设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一)代办电信工程属于’建筑
    2023-05-05
    346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城市房地产税由地税局接管以来,各区、县局在加强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上做了很多工作,城市房地产税的收入也有较大的增长。但是,在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中也反映出一些政策和征管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城市房地产税的税收政策和法规,提高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管理水平,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问题我市城市房地产税的征税范围暂按全市行政区域内掌握,如果市政府作出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二、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和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230号通知的规定精神,城市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对于中方出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资,在城
    2023-06-10
    91人看过
  •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号:豫财办税(2008)7号发布日期:2008-4-1执行日期:2008-4-1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自2008年4月1日起,全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3000元,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23-06-07
    437人看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7-07-13生效日期:2007-07-13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京地税营[2007]27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5〕135号)文件规定,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营业税税额,或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所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现将抵免营业税的具体审批事项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一、纳税人申请抵免营业税,应填写《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书》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报送以下资料并填写《北京市__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资料清单》:(一)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二)购置税控收款机发票复印件;(三)税务
    2023-05-05
    495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北京地方特色印花税票式样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北京地方特色印花税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5]312号颁布时间:2005-4-12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配合宣传北京2008年奥运会,总局特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行一套具有北京地方特色的印花税票(以下简称“北京印花税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北京印花税票限量发行,在北京市销售,全国使用。二、北京印花税票一套9枚,面值(图名)分别是:100元(北京胡同-砖塔胡同)、50元(北京胡同-南锣鼓巷)、10元(北京胡同-大栅栏街)、5元(北京胡同-国子监街)、2元(北京胡同-烟袋斜街)、1元(北京胡同-帽儿胡同)、5角(北京胡同-丰富胡同)、2角(北京胡同-白塔寺东夹道)、1角(北京胡同-钱市胡同)。9枚票规格均为40×30mm,图案下角印有“北京印花税票。BEIJINGCHINA”和“2005”字样,并按票面金额
    2023-05-03
    381人看过
  •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商品房的有关税收通知
    【法规名称】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颁布部门】上海市税务局查看【发文字号】沪税地[1994]36号【颁布时间】1994-08-04【实施时间】1994-08-04【效力属性】有效【正文】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最近,有的房产经营公司和购房户反映,按市房管部门规定,商品房预售时,应由出售方与购买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待竣工交付使用时,再正式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两份合同除实测房屋建筑面积有变化外,其余条款均相似。因此,预售合同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后,再对出售合同全额贴花税负过重。现经研究,作如下规定:鉴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商品房出售合同》(以下简称预售合同、出售合同)是按市房管部门规定在一次购(销)房中,分二次签约的同属一项买卖的合同,且市房管部门又行使对商品房出售过程中的管理职能,
    2023-04-22
    164人看过
  •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江苏省长江港口建设规划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我省地处长江下游,具有理想的区位优势和良好的建港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沿江有关地区、部门和企业积极筹集资金建设了一批港口、码头,对推动沿江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也出现了一些重复建设、盲目建设、越权审批建设项目的现象。为保证我省长江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加强对港口建设的规划管理,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知如下:一、加强港口建设的规划管理港口建设要贯彻“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大中小结合和专业系统配套。省计经委、交通厅要根据《防洪法》、长江干流防洪规划、岸线开发利用规划和全国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要求,会同省有关部门,编制江苏省长江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由交通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属交通部和港口所在市双重领导的港口的总体布局规划,由市计委和港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
    2023-06-08
    335人看过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部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文号:大地税函[2004]46号各基层局: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完善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市局对原“购销合同类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进行了补充修订,现将新制定的“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印发给你们,并对使用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企业,应统一使用“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2、以前已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但未发给企业通知书的,应统一使用“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3、原来已发给企业的“购销合同类印花税通知书”暂可以继续使用,各基层局应结合本局实际情况,选择适当时机统一换发“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原通知书停止使用。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样本)(略)
    2023-05-03
    385人看过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IC卡售油业务有关税务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文号:苏国税函[2003]363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石油分公司:你公司《关于加油IC卡业务有关税务问题的请示》(石化股份苏财[2003]645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请示》中所述方案(一),并就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一、你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省辖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省、市公司)设立的加油IC卡省、市售卡中心,分别为省、市公司的内部核算单位,不得单独办理税务登记,也不得单独领购发票。二、省、市公司应建立IC卡用户档案,并区分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和普通发票用户。凡申请购卡人能够提供与其单位或个人名称相对应的、盖有增值税
    2023-06-07
    224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租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屋出租是指房东将自有房屋出租给租客,由租客支付一定的租金作为对价,并按照约定使用房屋。 在出租房屋时,房东需要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租赁用途、维修责任等相关事项。租客需要提供身份证明、住房证明等材料,并与房东协商一致,确保租赁... 更多>

    #房屋出租
    相关咨询
    • 关于滞纳金规定?有没有知道的?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5
      法律没有关于滞纳金的规定,但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
    • 税务机关加收的滞纳金是罚金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3-11-30
      税务机关加收的税收滞纳金不是罚金,二者的区别在于税收滞纳金只是税务机关对于不按时缴纳税款的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征收的一种执行罚款,目的是为了促使纳税人积极纳税,而罚金就是行政机关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是对于实施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的惩罚。
    • 哪位知道关于韶关税收滞纳金怎样算的呢?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1
      一、加收时间 所得税的滞纳金是从缴税期满次日起至缴纳之日止计算的. 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如果是季度申报的,在次月15日后缴纳的,从16日开始计算加收,如果是年度申报的,在6月1日后缴纳的,从次年的6月1日起计算加收.(不考虑节假日顺延) 个人所得税,一般申报期为次月7日,所以在7日以后缴纳的,从7日起计算加收。年度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二、标准:税额的万分之五。
    • 如何确定税款的加收滞纳金?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9-05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缴纳的税收滞纳金与财务主管有关吗?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4
      由于工作疏忽导致逾期申报出现的滞纳金主管有责任,由于。资金紧。导致的滞纳金与主管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