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转让的司法解释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二、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对于债务转移的相关法律条例,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重要文书。
其中明确指出,若申请人已将其所拥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合法合理地转让给了第三方,并且通过书面契约承认并认可这位受让人获取了该项权利,那么,这个从申请人处获得该权利的第三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自己添加成为申请执行人,而人民法院对此种要求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和协助。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转移的程序应该得到妥善地处理和办理。盖然,这些都需要得到最初债权人的授权或者委托部分,由他们亲自告知或是指定专门人员,如实且充分的告知被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出通知的方式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但主要可分为口头通知、书面通知以及,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公告形式进行相应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当债务人有意将其所负之债的全部或局部移转至第三方时,务必要经过债权人的明确准许。在此过程中,债务人或是第三方向债权人发出要求许可的催促通知,并给予债权人一个合理的时间框架以做出回应。若债权人在规定期内未作出任何表示,则可被理解为其对该事项持反对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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