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南通市政府办公室
文号:通政办发〔2006〕16号
发布日期:2006-2-23
执行日期:2006-2-23
崇川、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区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工作的意见
2003年下半年以来,我市根据市政府部署要求,对市区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的存量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为切实加强土地资产和土地权属管理,规范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市区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范围
市区(包括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凡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存量建设用地(不含居民个人住宅土地),仍应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存量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实施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3)172号)要求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可以出让或者租赁方式进行。凡申请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已列入政府收购储备计划的划拨土地,原则上不予办理出让手续,采取土地租赁形式实行有偿使用。未经批准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划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二、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办理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一般应由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划拨土地上已建有房屋的,还应当持有房屋产权证明。
因房产转让或司法判决(裁定)等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补办出让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房产转让涉及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
附着于划拨土地上的房产转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由受让方补办出让手续:
1.通过拆迁安置取得房产并已领取房产证的;
2.本意见实施前,因转让房产带来划拨土地转移,且受让人已领取房产证的;
3.经南通土地交易市场公开交易转让划拨土地的。
本意见实施后,未经批准补办出让手续的划拨土地上的房产不得转让。
(二)因司法判决(裁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涉及补办出让手续的
1.人民法院将经政府批准抵押的划拨土地的使用权直接判决(裁定)转移给债权人实现抵偿权的,债权人(受让人)可以凭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办理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债权人(受让人)需将划拨土地转让取得变现收入的,应经政府或国土资源局批准,并通过南通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交易,交易所得价款必须先缴纳政府土地出让金,再由土地竞得者办理出让手续。
2.人民法院将经政府批准抵押的划拨土地通过拍卖、变卖划拨土地价款偿还债权人的,划拨土地受让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及有关拍卖、变卖处置文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
本意见实施前,债权人通过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取得划拨土地及地面房产已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受让人已取得地面房屋产权证的,如符合本意见的相关规定,受让人可以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本意见实施后,债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属非法转让土地行为,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三)企业改制涉及划拨土地资产处置的,按市政府已有相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划拨土地转让监管
划拨土地转让管理政策性强,涉及多方面利益,国土、房管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划拨土地监管工作。本意见实施后,凡划拨土地未经依法、规范处置,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过户变更手续。
四、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市国土资源局
2006年2月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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