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收房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当事人承不承担违约责任,是根据双方当事人有没有约定违约责任。但是标的物的灭失,毁损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案情简介】
2011年,市民马先生与某地产开发商签订了,约定向其购买一套房产,房价总额近100万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2年12月1日前将取得规划、消防、人保、供水、供电、供气等合格文件交付给业主。合同签订后马先生付清了购房款。2012年12月1日前,开发商如期通知马先生收房,但在验房过程中马先生发现,小区并没有正式供水和供电,都是采用临时电和临时水源,这让马先生极为不满。随后马先生与其他业主商量后一起决定拒绝收房,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发生了争执。
【律师说法】
根据相关的,在业主验房时,开发商要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法律性文件,还有其他市政配套是否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房屋质量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合同的约定。根据《住宅建筑规范》的规定,其中一条:新房不具备小区道路通畅,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前提的,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此案例中,根据马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合约,里面规定了水、电等设施必须到位,但后期开发商并未实现,所以马先生有权拒绝收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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