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如下:
1、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
2、原债务人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
3、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代位权的特点如下: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
二、合同担保的含义和方式
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有以下几种方式:
(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的,保证人只能在主要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保证人求偿权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之日起算。
(2)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其权利主要为抗辩权和抵销权。
三、行使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有什么条件
一、行使先诉抗辩权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时间和条件,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仅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缓保证责任的承担,而不是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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