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各国家专利产业化试点基地,各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切实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的指示精神,配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启动实施,我局定于2007年9月中下旬召开2007年全国专利运用与产业化会议暨国家专利展示交易中心工作会议。现将有关筹备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主要内容
(一)总结和交流一年来全国各省区市专利运用与产业化工作,研讨新形势下的工作重点,部署下一阶段的工作任务;
(二)总结交流国家专利产业化工程试点工作,围绕创新型国家建设目标及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探讨如何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实施专利产业化工程;
(三)总结和交流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工作,部署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周活动的相关工作,探讨如何加快全国专利市场暨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的建设和发展;
(四)探讨新形势下全国专业运用与产业化工作与发展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产业的对策;
(五)表彰全国专利运用与产业化优秀工作者。
二、与会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局领导及相关处室人员各1名;国家专利产业化试点基地和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领导1至2名;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代表各1名;全国专利运用与产业化优秀工作者代表;国内有关专家学者及特邀代表等。
三、会议材料准备
为开好此次会议,请各有关单位准备经验交流材料,具体要求为: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的经验交流材料应着重总结一年来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的指示精神,开展专利运用与产业化工作取得的成绩及经验,存在的问题,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思路和相关建议等。
(二)国家专利产业化试点基地要结合新形势,对照国家专利产业化试点基地工作规划的有关要求,全面总结试点基地建立以来,特别是自去年成都全国专利产业化工作会议以来,试点基地实施的新举措、取得的新进展,以及进一步开展工作的思考。
(三)国家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要结合新形势,对照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要求,全面总结展示交易中心挂牌成立以来的运行情况,统计专利展示交易的相关具体数据,并就中心的工作体系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宣传培训等作重点介绍。
上述材料控制在4000字左右,于8月30日前以纸件及电子邮件方式一并报送我局协调管理司产业管理处。我局将择优确定典型发言。
四、推荐全国专利运用与产业化优秀工作者候选人
会议将表彰一批全国专利运用与产业化优秀工作者。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组织推荐候选人名单。
(一)推荐条件与范围
推荐条件为:从事专利运用与产业化管理或实务工作5年以上;按照我局专利运用与产业化工作部署,认真开展工作,勇于实践,敢于创新,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工作优秀,业绩突出。
推荐范围包括:各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及相关管理部门从事专利运用与产业化管理工作的人员;各国家专利产业化试点基地工作人员;各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高等学校从事专利实施转化的工作人员;积极从事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并取得较突出成绩的专利权人或投资者。对积极参与我局组织实施的国家专利产业化工程等全国专利运用与产业化工作的人员优先考虑。
(二)推荐名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各推荐4至5名;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各推荐1至2名;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推荐(本系统候选人)2至3名。
请各推荐单位认真填写“全国专利运用与产业化优秀工作者推荐表”,于9月7日前以纸件及电子邮件方式一并报我局协调管理司产业管理处。
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专利运用与产业化优秀工作者推荐表
2.与会回执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1
全国专利运用与产业化优秀工作者推荐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职称/职务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手机
E—mail
主
要
事
迹
(工作情况简介以及取得的成绩,500字左右)
意见
推荐单位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说明:“主要事迹”填写应简明扼要,不可另附纸;请用A4纸打印。
附件2
与会回执
省(区、市)
姓名
性别
民族
单位及部门
职务
电子邮件
固定电话
手机(请
务必填写)
到达时间及
车次与航班
预定返程
车次、航班
注:1.本回执待通知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后再填写,请届时按要求传真及发电子邮件至会议召开地知识产权局或指定单位,同时报送我局协调管理司产业管理处(传真:010-62020895;电子邮件:gzj2005@126.com)。
2.本回执可复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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