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7)一中刑初字第75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被告人xxx,男,三十四岁,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无业,暂住北京市海淀区茂林居十二楼七层二~三号。一九八一年一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招摇撞骗罪嫌疑,于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六日被监视居住,同年六月二十日被羁押,九月二十八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xxx犯招摇撞骗罪、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六日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王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一、被告人xxx于一九九0年初流窜来京,结识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某部刘××。一九九四年,被告人xxx为了骗取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冒充中办及中共党史研究室工作人员,谎称个人档案在部队期间丢失,通过刘××的授意,伙同于建国、方思伟(均另案处理)伪造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驻京某部副局级干部的全套个人档案。期间,被告人xxx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雷×,将伪造的个人档案转到电子工业部,后经中央某部的付××、薛××推荐,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骗得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副书记、职务。一九九六年五月被告人xxx被抓获归案。二、被告人xxx于一九九三年五月至一九九六年五月间,分别以与他人合作出书、办服装厂急需资金及开办公司需验资用钱等名义,先后骗得江苏省启东市外贸企业物资总公司、中国鸿远公司沈阳分公司、柳州市驻京联络处及北京中日恒泰工贸公司等单位的人民币共计二百三十万元。被告人xxx所骗钱财,除已退还一百四十万元外,其余均由个人挥霍。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xxx否认其犯有招摇撞骗罪、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
一、一九九四年至一九九五年五月间,被告人xxx为骗取国家机关的领导职务,多次冒充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干部、中共中央办公厅工作人员、副局长等身份,骗取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管理局刘××的信任,后伙同于建国、方思伟(均另案处理)等人伪造了xxx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管理局某部副局级干部及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全套档案材料,以挂职锻炼为名,利用伪造的档案材料,经他人推荐,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副局级干部后,经中央组织部门付××、薛××推荐,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被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任命为柳州市委副书记。一九九六年五月被告人xxx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中共柳州市委副书记职务被组织部门发现,xxx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证人佘生堂、刘世伦、方思伟、于建国、雷宇、薛德堂、付思和、张书茂、马艾林、卢明辉、施劲松、张栋等人的证言、中国人民解放军某师党委证明材料、中国人民解放军黑龙江省军区证明材料、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卫戍区证明材料、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管理局证明材料、xxx的户籍证明材料、伪造的档案等书证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在案证实。
二、一九九五年五月,被告人xxx编造其曾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工作,其朋友注册成立公司,验资需用三十万元人民币的谎言,骗得北京中日恒泰工贸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用于支付其个人租住的北京汇园国际公寓的房租。
上述事实,有证人王晓琼的证言及转帐支票复印件、银行进帐单等书证在案证实。
三、一九九六年五月,被告人xxx利用骗取的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委副书记的身份,以借款为名,骗得柳州市驻京办事处人民币六十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未能归还。
上述事实,有证人黄xx的证言、银行进帐单、甘肃百利大锌冶炼有限公司证明材料、甘肃省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证明材料等书证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不思悔改,又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骗取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命,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且犯罪情节严重;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得柳州市驻京办事处人民币六十万元、北京中日恒泰工贸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共计人民币九十万元个人挥霍,其行为亦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xxx犯有招摇撞骗罪及骗取柳州市驻京办事处人民币六十万元、北京中日恒泰工贸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已构成诈骗罪的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但指控被告人xxx骗取江苏省启东市外资企业物资公司、中国鸿远公司沈阳分公司共计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xxx否认其犯有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的辩解,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x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二0一六年六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二、继续向被告人xxx追缴诈骗所得人民币九十万元分别发还柳州市驻京办事处和北京中恒泰工贸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陆伟敏
代理审判员陆银燕
代理审判员林骁
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杨雪翎
-
被告人XXX犯信用卡诈骗罪
175人看过
-
xxx、xx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案
134人看过
-
xxx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方案
492人看过
-
报案诈骗案件
136人看过
-
诈骗电话诈骗从犯案例
58人看过
-
周**、周**集资诈骗、贷款诈骗案
403人看过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
诈骗xxx多少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29按照目前的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诈骗罪的立案起点金额是2000元以上,2000元-30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范围,按刑法266条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诈骗1万元是数额较大的范畴,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罚金的标准:根据诈骗犯罪的情节,犯罪人的支付能力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罚金数额的多少可参考宣告刑期的长短确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及其以
-
XXX集资诈骗案的从犯判多少年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01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非法集资罪的认定,依照以下几个方面:集资诈骗罪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罪客观上必须有非法集资的行为。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
-
诈骗XXX一般能判决几年天津在线咨询 2022-08-16诈骗公私财物四万的,属于刑事诈骗罪“数额巨大”的,依据自首、认罪、退赔等情况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
-
特xxx诈骗数额巨大能判多久山西在线咨询 2022-08-0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谁知道那个诈骗XXX元判几年啊??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6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