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二)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三)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四)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五)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组织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核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生产加工场所搬迁跨越行政区域的,应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按新发证编发。
二、办理材料
登记证原件
变更事项证明变更前、变更后的资料,原件备查,签名盖章。
复印正反核查原件,收复印件,签名盖章。
核查原件,收复印件,原件退回,签名盖章。无委托则不用提交。
核查原件,收复印件,原件退回,签名盖章。无委托则不用提交。
用A4纸双面打印,钢笔填写,字体工整,法人亲笔签名,盖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肇庆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各所服务窗口领取《广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肇庆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或各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取证窗口或各所服务窗口领取《广东省食品小作坊登记》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肇庆高新区政德大街91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肇庆高新区食品药品监督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一)食品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二)生产加工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三)生产加工场所搬迁的;(四)食品种类、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五)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组织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变更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核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但是,对因迁址等原因而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生产加工场所搬迁跨越行政区域的,应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证书编号按新发证编发。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5年)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二)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三)主要食品原料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四)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五)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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