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立功主体?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4:13:53 276 人看过

我国刑法典中将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称为犯罪分子,它是实体刑法上的概念,既不同于刑事诉讼法上的罪犯、也不同于刑事诉讼法上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从另外的角度说,刑法上的犯罪分子,在诉讼法意义上,有时可以是罪犯,有时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与(或)被告人。例如,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分子就是指罪犯;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里的犯罪分子在诉讼法意义上以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为界,之前是犯罪嫌疑人,之后至判决生效前是被告人。有人认为应将立功的主体具体化为犯罪嫌疑人、被告、罪犯。

我们认为,这种建议一来没有必要;二来也欠妥。说没有必要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是对应不同诉讼阶段的程序法上的概念,其严格区分是为了有利于保障人权;犯罪分子是实体法上的概念,有较强的概括性,它在不同的场合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相对应,它的使用并不阻碍保障人权。而且实体法与程序法各具独立品格,对相同或类似对象用不同的术语表达不是不可以的。说欠妥是因为,把诉讼法意义上的罪犯作为量刑情节的立功主体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而量刑情节的立功是人民法院量刑过程中适用的情节,在量刑时,行为人还是被告不是罪犯。所以,严格说来,立功的主体犯罪分子在诉讼法意义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能是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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