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尘肺观察对象工伤待遇可以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吗?
尘肺观察对象工伤待遇是可以按照国家标准执行的。尘肺观察对象一旦被确诊为尘肺,也是属于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环境的原因造成的受伤患病的情况,因此是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的。如果单位拒不执行赔偿事宜的,员工可以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二、具体赔偿标准以及法律依据
以下以广东省为例: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1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
4、备注: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5条第2款。
4、备注:广东省统筹地区为地级以上市。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要求: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且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符合规定的费用,才可报销。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3款;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广东省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广东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及支付标准(试行)》。
4、备注:辅助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2)工伤职工在鉴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级至十级伤残,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1款,第2款。
(七)护理费
1、标准:(1)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2、要求: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第4款;
(八)生活护理费
1、标准:一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二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三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四级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
3、法律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7条。
4、备注:生活护理费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由于在特殊环境中工作的员工由于环境的原因导致尘肺病症的,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是可以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去执行的。需要强调的是,不仅可以享受到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工伤鉴定伤残等级结果出具后,还需要按照该等级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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