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检察院批捕,是已经掌握了初步证据的。但是,最终是否定罪,是需要法院来作出判决的。实践中检察院批捕后法院最终定罪的比例很高,刑期长短要看具体案件情况,建议委托律师介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
《刑法》第八十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扩展资料:
对逮捕后被判无罪等情形的分析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黄生林和胡勇,对我国审查逮捕案件存在的捕后被判无罪、作不起诉处理和侦查机关作撤案处理,简称下行处理的情形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逮捕案件下行处理的原因主要有,司法解释发生新的变化,证据发生重大变化,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证据认定和法律理解认识不一,以及案外因素的考量,等等。
针对逮捕案件下行处理,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有,司法理念存在偏差,证据审查把握能力不足,逮捕必要性把握欠妥当,捕后跟踪监督比较薄弱,办案程序存在瑕疵等。
如何预防和减少逮捕案件下行处理,作者提出了应对措施。作者认为,应从理念转变,机制完善,制度健全,能力提升等方面,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案件下行处理发生。
一、牢固树立少捕慎捕理念。正确适用逮捕条件,最大限度的降低审前羁押率,应强化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提高释法说理的能力,充分阐释逮捕的理由和依据,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
一是转变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建立健全以客观性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分析、论证和事实认定体系,高度重视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客观性证据在案件中的证明作用,充分注意言词证据发生变化,及零口供导致案件不能认定的可能性。
二是加强对关键证据的审查判断,重点加强对有疑点、矛盾的证据的综合分析,注重对无罪、罪轻证据的审查。三是加强对证据的分析预判,既要充分考虑,综合分析在案证据,也要对捕后侦查阶段,证据获取的可能性,公诉和审判环节,对证据的要求。
三、建立完善侦捕诉衔接机制
加强捕后继续侦查取证的引导,密切关注案件侦查进展,及时掌握补充侦查情况。建立与公安机关常态化的沟通联系机制,统一证据标准,提高报请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的质量。加强侦查监督、公诉部门的协作配合,统一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的标准。
四、强化案件质量监管。案件管理部门特别要对办案期限、文书制作使用、强制措施适用、诉讼权利保障等方面加强流程监控。通过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等,加强对案件实体方面的审查监督。
五、提升审查批准逮捕的能力。更加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确保员额检察官成为有职有权,相对独立的办案主体,加强检察辅助人员的配备使用,让检察官将工作重心放在卷宗审查,证据分析论证和文书把关等决定性亲历性的司法事项上,提高检察官独立办案,独立担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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