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学领域中,侵害身体权的几种行为方式:
1.对尸体的损害。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事,尸体应依法给于保护。但有些医生及法医在尸体解剖的过程中,为了搞科研积累资料或进行教学,擅自留取死者的组织或器官(如毛发、牙齿、髌骨、耻骨、胸骨等)。为达到一定的样本量,这种组织或器官的留取往往是数百例。这些行为虽然有益于医学及法医学的发展,但由于多数情况下这些行为并未取得死者家属的同意,所以也构成了身体权的侵害。又如,利用死刑犯的器官,给患者进行器官移植。而有些地方却没切实争求犯人家属的意见。无疑这也构成了身体权的侵害。
2.对身体组织的非法保留、占有。公民身体权以身体为客体,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所以,任何人(包括医务工作者)未得到公民允许,破坏公民身体完整性的行为都构成身体权的侵害。例如,在医院中,由于有些医生同时有科研任务,所以经常会需要活体材料(血液、胃内容、肠内容等,其中以血液最为常见)做实验。在多数情况下,他们利用工作之便,亲自或托他人通过多取检材的方法,为自己的实验留出足够量的活体材料。又例如,在外科的各种手术及妇科的处置中,一部分具有代表性的被切除组织及检材,被泡在福尔马林中制成了标本。其目的或是为了教学或是为了科研,但多数并没有得到患者的同意。无疑这些行为都构成了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如果这时用生命权、健康权救济就显然不合适了。
3.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侵害。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而认为其行为对身体全构成侵害。身体权随同健康权紧密联系,但内容却非同一。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状态;而健康权所保护的,是各个器官和整个身体功能健全。根据这一标准,构成身体权侵害的行为,一般是对人体无感觉神经分布组织(头发、眉毛、体毛、指(趾)甲、牙釉质等)的实施行为。例如,医院的口腔处置中,如只是牙釉质损伤或没有触及牙神经的其他损伤,就构成了对患者身体权的侵害。现在,有些美容院超过顾客要求的服务,尽管不会造成痛楚,也不影响健康,但对一个人身体外观所造成的影响,则十分严重。一头秀发、洁白的牙齿、皮肤、漂亮的指甲,都是公民特别是女性公民精心修饰的对象,对这些身体组织进行侵害,都构成侵公民害身体权。
4.实施过度的外科手术。外科医生的工作,是以较小的代价换取患者的生命和健康。绝大多数医生行医目的是崇高而正义的,但也有例外。惟若医师因不合于手术之方法或治疗之目的及施行过度,致侵害患者之身体者,乃属身体之侵害,而为损害赔偿之原因。例如,现在由于医生为减小医疗风险,在产科中有的医生并不考虑剖腹产的适应症,或自行扩大适用剖腹产的范围。有人戏称为十人九剖。又例如,外科医生在做腹腔手术中,应采取积极手段防止术后出现肠粘连。但有时由于腹腔手术止血不彻底而形成血肿,肠管暴露在腹腔外过长时间,纱布敷料长时间覆盖损伤粘膜,或手套上未洗净的滑石粉等异物带入腹,都会引起医源性肠粘连。再次开腹则不得不切除粘连的肠管。由于医生不正确的医疗行为或医疗目的,使患者维护其身体完整性的权利受到侵害。
这些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应同医疗过程中的紧急避险行为相区别。比如,患者因外伤脾破裂,出血多,修补术不足以制止出血时,采取脾切除术。患者肢体已发生坏疽,不及切除将危及其他正常器官的功能和生命,而采取截肢。以上行为是有益于社会的正义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行为,自然不承担责任。
其他同医学关系不大的身体权侵害形式,在此不加赘述。
损害身体权的七种方式分别是什么?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
侵害身体权的七种方式:
一、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非法搜查身体,是指无权搜查或者有权搜查的机关或个人违反法律程序,擅自对公民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依法搜查,是职务授权行为,具有阻却违法的效力,不构成侵害身体权。目前在实务中,往往对非法搜查公民身体作为侵害名誉权案件处理,也有的认为是侵害一般人格权。实际上这种行为侵害的客体不是名誉权,因为非法搜查并不影响到公民的社会评价,损害的是公民的名誉感,但名誉感并不是名誉权的客体。这种行为侵害的是身体权,但同时也侵害了公民一般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尊严,属于一个行为侵害了两种客体,但其基本特征仍是侵害身体权。
二、非法侵扰公民身体。
非法侵扰公民身体,是指行为人对公民的身体,以外力进行非法干扰,是对公民维护自己身体安全以及支配权的侵害。这种行为往往有威胁、恐吓的内容,但并未对身体造成实际伤害。例如,面唾他人,当头浇污水等等。在实际生活中,有些非法侵扰公民身体的行为,同时也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誉,这时要仔细探究该行为的基本特征。如基本特征是侵害身体权,按侵害身体权处理,对名誉的侵害作为一个加重情节;如基本特征是侵害名誉权,则按侵害名誉权处理。
三、对身体组织之不疼痛的破坏。
法律保护公民身体不受破坏,不受侵害。任何人侵害他人身体,使其身体组织遭受破坏,都是违法行为。一般认为,对身体组织的破坏,只要不造成严重的痛楚,且不破坏身体组织功能的完善,不认为是对健康权的侵害,而认其为对身体权的侵害。根据这种标准,构成对身体侵害的行为,一般应是针对人体没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而实施的行为,例如对头发、眉毛、体毛、指甲、趾甲等的侵害行为。另外,对有痛觉神经的身体组织进行破坏,只要不是造成严重的痛楚、不破坏健康,也认作是对身体权的侵害。例如,没有碰到牙神经的牙齿损伤,强行抽取他人适量的血液等等,也是对身体权的侵害。对于固定于身体成为组成部分而能自由卸取的人工装置部分,如使假牙、假肢造成损害的,应认为是对身体组织的不疼痛破坏,为侵害身体权行为。
四、不破坏身体组织的殴打。
殴打既是侵害身体权的行为,也是侵害健康权的行为。对这两种行为的区分,应以后果加以区别,其标准就是看是否破坏身体组织功能的完善。在实务中就是看行为是否造成伤害。我国目前实行重伤鉴定标准、轻伤鉴定标准和轻微伤鉴定标准。轻伤标准对于确定殴打行为的刑民界限是重要标准,不够轻伤标准的殴打应以侵害身体权、健康权来处理。而后两种行为性质区分标准,就是看是否构成轻微伤,构成轻微伤的,作为侵害健康权处理,不构成轻微伤的,作为侵害身体权处理。
五、因违反义务之不作为所生之侵害身体。
六、不当之外科手术侵害身体。
七、损害尸体。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丧失,其所遣尸体仍应依法予以保护,为一致意见。但是,依据何种理由进行法律保护,意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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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伤害的身体权能得到哪些赔偿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4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以及住宿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