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限
立案
侦查
2—7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下列案件在本法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补充侦查
2次为限,每次1个月
审查起诉
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一审
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
自诉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
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二审
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四类案件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法院决定。
再审
在做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其他说明:一审和二审一样,自诉和再审一样。
计入与不计入审理期限列表
不计入
计入
1.确定管辖。
2.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
3.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4.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5.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
强制措施期限表
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
期限
拘传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12小时
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
12个月
监视居住
公安机关
6个月
拘留
公安机关、检察院
公安机关
24小时
(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或单位。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14—37日
逮捕
检察院、法院
公安机关
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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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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