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跳槽”引发侵犯商业秘密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17:22:39 463 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商业秘密所蕴含巨大利润和竞争力的凸显,围绕商业秘密的攻、守之间,引发了大量的诉讼纠纷。日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苏州市商业秘密司法保护报告》。10年间,苏州中院审结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49件,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

一、离职捎走公司秘密,员工被判赔偿三万

2001年11月,林某进入一家高新技术公司工作,并签订了自2001年11月至2004年1月期间的3份劳动合同。次年8月1日,林某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并约定该协议为双方签署劳动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议补充说明部分对商业秘密进行了界定,包括有商业价值、可以拿来经营公司的文件和生产技术等。2003年12月4日,林某将包含有公司产品初级教材等内容的资料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从公司内部局域网的工作邮箱发送到公众网上其私人邮箱。第二天,该公司发现该情况后,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对林某作出开除决定,并将林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从公司局域网发到网上私人邮箱中的邮件内容,具备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为公司的商业秘密,最终判决林某继续履行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中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并支付公司违约金3万余元。

【点评】当前围绕优质人力资源的竞争和人才流动已呈常态,由此引发的商业秘密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通常表现为员工私自外带单位保密材料、拷贝单位涉密资料、发送涉密电子邮件等。

二、商业秘密界定不清,公司输掉保密官司

杜某、陈某于2008年4月进入常熟一家铝塑板生产公司,岗位为业务员。入职当天,两人就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员工培训,并阅读了员工守则。次年初,公司发现,杜某和陈某与南通某铝塑板有限公司联系较多,并向南通公司寄送了自己公司的样册、报价单等资料。由于常熟公司和南通公司同为铝塑板生产企业,故常熟公司认为杜某和陈某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损害了其合法利益,随后将两人诉至法院,诉请判令杜某和陈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认为,常熟公司主张的产品样册及报价单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之秘密性及保密性的法律特征,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对商业秘密属性的认知程度不够、保护措施过于笼统,导致企业的单方认知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差距。作为企业,须将拥有的秘密与公知信息多做比较和鉴别,合理框定秘密的范围;还须对秘密做好相应的保密措施。

三、跳槽不守保密协议,犯法被判两年半

陆某原系以生产植脂末产品为主的苏州佳禾公司的职工,主要从事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并负责公司HACCP文件的编写起草工作。2009年2月,陆某从苏州佳禾公司辞职后到湖北某公司担任技术部质量总监,负责品管、研发、工程三部门。陆某违反与苏州佳禾公司之间的保密协议及反不正当竞争协议,利用其掌握的苏州佳禾公司的HACCP文件和苏州佳禾公司其他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指导湖北公司的植脂末产品生产,并为湖北公司申请HACCP认证。经公安机关侦查,湖北公司生产所使用的配方及生产工艺均来源于陆某。

经鉴定、审计,陆某的行为给苏州佳禾公司造成203万元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陆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点评】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知晓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若造成5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则因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四、引智把关不严,企业惹上侵权官司

维嘉公司为了提高创新能力,从深圳引进邱某等3名技术人员。邱某等人原在深圳一家机械钻孔机企业任职,掌握着该企业印刷电路板机械钻孔机的硬件结构设计、制造工艺等相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加盟新公司后,邱某等人利用在原公司掌握的技术,帮助维嘉公司生产出多台印刷电路板机械钻孔机,并联系客户推广。深圳企业发现该情况后,将维嘉公司诉至法院。

经鉴定,维嘉公司产品上使用的相关技术与深圳企业的技术秘密实质相同。近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深圳企业也已撤回起诉。

企业在抢抓高端人才的同时,还需注重对所引人员带入的知识产权权利来源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审查,通过与引进人员签订权利承诺书等方式,严防不法分子利用政策法规漏洞携带带病知识产权趁势而入,从而从源头上杜绝因产权权利瑕疵可能造成的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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