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前,年仅14岁的小赵与父亲、姐姐一起将自家四间房卖给了陈先生。12年后,小赵带着母亲和姐姐将陈先生告上法院,以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而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买卖宅基地为由,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小赵三人的诉讼请求。
1981年、1982年期间,登记在小赵爷爷名下的位于北京市丰台杨公庄的房屋,因建副食商店被拆迁占用,该土地性质为国有。同期,经丰台长辛店某村批准,由小赵的父亲老赵在该村一处宅基地建房,该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随后,老赵夫妇在该宅基地上建造部分房屋。1992年,老赵与妻子离婚。1996年6月7日,老赵带着一双儿女将宅基地上的房屋卖与陈先生,签订的契约载明:今有老赵将自己房产四间卖与陈先生,共合人民币12500元,并有见证人在契约上签名。随后,老赵将出卖房屋交付陈先生,陈先生给付房价款12500元。此后,陈先生夫妇对四间房进行了装修,另在该院陆续建有房屋,并在此处居住至今。1997年2月20日,赵老先生去世。
小赵称,父亲去世后,村委会将涉案宅基地划归他使用。当年卖房时,自己尚未成年,并且他与姐姐对国家法律并不熟悉,只是听从父亲决定。现在他们知道,房屋买卖也涉及宅基地,而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买卖宅基地。因此,父亲与陈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合同。所以,他带着母亲和姐姐起诉到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开庭审理时,陈先生夫妇辩称,当日位于杨公庄的房屋产权属于国有土地个人产权,因此在因国家占地建副食商店,老赵被拆迁到现在住处时,产权也应是一样的,通属国有土地个人产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据已查明的事实,虽然丰台区杨公庄的房屋登记在老赵的父亲名下,土地为国有,但该房屋拆迁后,因老赵系农民,经丰台某村批准,老赵夫妇在宅基地上建部分房屋,故该土地性质应认定为村集体所有。因老赵及其子女将宅基地上四间房屋卖与陈先生,违反法律、法规关于禁止买卖农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故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陈先生夫妇所述该买卖合同有效等辩称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难以支持。据此做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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