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由医方错误诊断并误用药物引起的医疗事故,患者从生病到死亡为止都不清楚病因和死因。
事件简述:患者因偶觉左胸下腰疼痛,入院治疗,此前身体并无其他不适,一切生活起居能自理,四肢活动自如(医院在《入院病人评估单》也确认该事实)。刚入住医院时,医院并没有对患者进行实质性的医疗,患者的状况仍然安好。后医院不断地为患者打吊针,就在当日患者的健康状况急转直下,出现反胃、呕吐、四肢无力等情况,在接下来几天,不能走动且小便无知觉,神知不清,患者情况日益严重,后来出现吐血。
错用药物。
用药过程中,从药品说明可知,医院用了抗癌注射剂,适用于癌症病患者,而医院自始至终都没有确诊患者患有癌症,对患者施用治癌症药品并且一开始就施用该药,该药的名称是复方苦参注射液,尽管医院后来解释复方苦参注射液是为患者止痛,这解释难以令人信服,因为该药品性质上属抗癌药物,说明书中明确标示适用于全身各系统的各种癌症,为此,该药的适用者首先应该是癌症患者;再者,如果是为了患者止痛,复方苦参注射液绝对不是唯一可供选择的药品,并且医院也使用-通定为患者止痛。在打吊针过程中有一次为患者注射一茶色(褐色)药物,当注射一半时患者神志不清,胡乱说话,医生到来看到把该瓶还有一半的药物撤走。针对家属提出该被撤走的药品是什么的疑问,医生先后多次的答复竟然都不一样,曾经答复有:ATP和维生素、苦参注射液、水解蛋白。医院明显是为其用药错误的行为进行掩饰。
超剂量用药。
医院每天发给患者的《医药费用明细清单》以及患者去世后医院提供《病人药品汇总统计》和《病人细目汇总统计》均清晰显示,医院有两天使用复方苦参注射液0.5ml×12,头孢他啶0.5g×12支;医院所用的剂量已超出上述药品用量的限度,医院超量用药的行为,严重损害患者的健康。医院并没有针对患者的病情发展状况而采取任何应对措施,继续对患者施用之前的针药,直至患者痊愈无望。患者出现吐血现象,要求医生前来处理,但医生一直没有出现,患者再次吐血,值班医生才出现。医生即发出病危通知。
没有及时观察病情,跟踪治疗
在对患者住院期间,医院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尊重,没有针对患者的病情发展及时采用恰当的医疗措施,从而延误医疗时机,最终导至患者死亡。患者住院期间,没有医生对患者家属医疗情况实际跟踪。医院对患者主治医师等情况不明,在患者去世后,家属从医院复印到的患者入院之初医院作出的初步诊断记录,并没有医生最后签署确认当时的诊断结论,而有起诉后解封病历时家属再复印的同一份资料却出现医生签名。由此可以了解到在患者住院期间直至死亡,医院没有确定具体的医生负责患者的诊治,医院存在改病历的不法行为。最后,患者去世时医院都查不出死亡原因
该事件是否是属于医疗事故呢?有人分析如下:
1、医方没有明确确诊的情况下给以不对证、不适当的用药,有用药过错。以苦参为例,没有会诊记录和诊断记录的确定诊断就给药,属于错误用药,有医疗事故之嫌。
2、所用的剂量已超出上述药品用量的限度,医院超量用药的行为,严重损害患者的健康。----如果患者年龄较大,比如50岁以上,或体重过轻,比如50公斤以下,医方不但违反用药常规,还负有违反个体化用药原则的医疗事故责任。
3、医方违反了患者享有的医疗知情权的原则,即诊断,治疗,主要用药,治疗目的等等都未主动、详细告知。属于医疗过错。
4、医院并没有针对患者的病情发展状况而采取任何应对措施,继续对患者施用之前的针药,直至患者痊愈无望。患者出现吐血现象,要求医生前来处理,但医生一直没有出现,患者再次吐血,值班医生才出现。----医方没有针对患者病情变化采取及时的救治措施,延误抢救,有医疗过错或者医疗事故之嫌。
5、医生即发出病危通知。由上显见,在对患者住院期间,医院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尊重----毫无医疗科学应当具备的起码医疗预见性,在患者濒危的最紧急情况发生的时候才发出病危通知,为时已晚,已经属于延误抢救,有医疗过错或者医疗事故之嫌。
建议可以申请在他们医院医务科投诉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责任追究申请书。并且进行全部医疗文件的材料保全,并进行复印。准备下一步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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