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不平等仍然在社会中存在,我们应该如何消灭男女不平等观念。修订村规民约,建设性别文化建设,鼓励村民积极参与,妇联部门和其他部门联合把握妇女议题。
在全市强力推进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既废除了原有村规民约中的性别歧视条款,又增加了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更注重从先进性别文化建设层面促进妇女发展,是从根本上扭转男女不平等的传统观念、落实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途径,有利于调动农村妇女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来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意义。
首先,从变革男女不平等的传统文化层面,实现村规民约修订与先进性别文化建设的统一。
推进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始于近年来不少地方出现的村规民约有依据地剥夺部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因而,清理和废除村规民约中侵犯妇女权益的歧视性条款,是修订村规民约最直接的目标,更是推动保障妇女权益相关法律的细化。因为上述权益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都有明确规定,只是在基层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村规民约修订工作仅仅局限于条文的改动,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条款纳入村规民约中,仍将面临难以有效执行的问题。传统性别文化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在村庄成员资格认定、利益分配和传统习俗方面规定了男性主导地位,如果不能从根本上扭转男女不平等的习俗和传统观念,仅凭文字上的改动,是难以撼动男女不平等的文化结构的。
纵观市对村规民约的修订,既废除了性别歧视的条款,也注重从倡导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纠正男孩偏好等文化层面进行变革,致力于通过建设先进性别文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这就抓住了村规民约剥夺妇女权益的关键,也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通过村规民约修订等方式,从根本上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目的。
其次,确保包括妇女在内的广大村民的积极参与,这既是法定的程序,也是增强村规民约贯彻落实的关键所在。
村规民约维护着农村的生产生活秩序,事关每一位村民的切身利益,只有依法保障所有村民的参与,才能增强村民们对村规民约的认同感,促进村民将村规民约内化为行动指南,有利于村规民约在实践中的落实。
我们欣喜地看到,在修订村规民约的过程中,利用各种机会、各种形式,促进村组干部群众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修订村规民约等内容和知识的了解,在此基础上,各村(居)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基本程序,广泛征求村民意见,依法修订村规民约。村民的广泛参与既是促进村规民约依法顺利修订的主体力量,也是促进村规民约顺利落实的重要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妇女群体的利益在之前的村规民约中存在被剥夺的情况,她们参与村规民约修订的意愿更为强烈,她们的参与是制定保障妇女权益、促进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的关键。
在修订村规民约过程中,高度重视妇女群体的参与,通过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及离婚丧偶妇女群体利益的关注,通过鼓励妇女参政议政、提高妇女地位以及促进妇女参与村庄事务管理等方式,确保了保障妇女权益内容在修订村规民约中真正得到体现,也为促进村规民约的落实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再次,将妇联组织牵头与多部门合作结合起来,体现了对妇女议题的深刻把握。
妇联组织发挥牵头作用,通过修订村规民约来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妇联组织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体现。但是维护妇女权益的责任并不独属于妇联组织,而是整个政府部门,这既是我国政府的庄严承诺,也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将维护妇女权益局限于妇联组织的部门问题,不仅有悖于我国法律的规定,而且容易导致妇女问题继续被边缘化。在缺乏其他部门的积极作为和支持下,单靠妇联组织自身的力量,也难以有效完成修订村规民约的工作,通过修订村规民约维护妇女权益的目标也就不能落实。
从实践来看,在妇联组织的牵头下,成立了包括组织、妇联、民政、公安、计生、国土、农业为成员单位的修订工作领导小组,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市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通知》,共同推进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顺利实施。这充分体现了妇联组织和当地政府从政府责任的高度对妇女议题的深刻把握,将维护妇女权益工作视为组织、民政等党和政府多部门共同的工作和责任,通过多部门的合作来推进村规民约的修订,保障好妇女的权益。
总的说来,虽然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并非开创性的,但是通过先进性别文化建设、法定程序保障以及多部门共同推进等方式,在短时间内就有95%以上的村(居)完成了村规民约修订任务,这一成绩令人鼓舞。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不仅仅是制度变迁,也是一场深刻的文化变革。如何克服传统性别文化的桎梏、促进修订后的村规民约落到实处,依然有很长的路要走,期待能够持续取得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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