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制度的法理辨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5:25:43 358 人看过

论文关键词:仲裁;意思自治;价值平衡

论文摘要:仲裁作为一种社会冲突的解决机制之所以存在并不是人为决定的,而是争议解决的社会需求和仲裁制度内在构造的合理性之合力促成,仲裁制度的出现是不以人意志为转移的。是一种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

仲裁是一种社会冲突的解决机制,是司法外解决争议的一种最为制度化的形式。一般认为仲裁是来源于商人们的发明创造。

冲突或争议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就一直存在,纠纷与矛盾与人类如影随形,它反映了人的个体性与人类的社会性内在矛盾。无论人们怎样避免矛盾,矛盾依旧存在;无论社会学家、法学家们如何设置一道道防线以预防纠纷,纠纷依然发生。活生生的人类社会就是一个纷争不断的社会,人类的历史就是一部争议和解决争议的历史。

在人类历史的不同发展阶段,由于人们的观念不同,社会对解决冲突的要求不同,因而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也不完全相同。人类社会开始以后的相当长时期内,人们所实行的是自力救济,即当人们受到他人侵害时,往往是通过自身的武力迫使对方停止侵害或者自我臣服。但当这种最原始、最简单的纠纷解决方法无法适应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时,特别是这种自力救济方式开始日益违背社会的主流道德,统治者们便通过法律禁止自力救济,同时逐步确立了公力救济的纠纷解决模式,诉讼便成为这种公力救济的象征。然而,在否定了原始的自力救济的今天,在冲突双方无法自行消除矛盾的情况下,尤其是在人们饱尝了诉讼带给他们的程序繁琐,费时费力费钱,裁判者由于不了解某些专业知识而造成不公正裁决的痛苦后,公正、迅速、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便成为人们的迫切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建立,社会主体的平等地位得到确立,自由意志得到认可,人与人之间原来的身份关系也逐步转变成为理性的契约关系。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越来越得到人们的承认和接受,仲裁制度便由此产生和发展起来。

与自力救济相对的诉讼和仲裁解决矛盾和纠纷,不是由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来主持解决争议并最终作出裁断,而须有公正的第三方主持程序,并且按照双方均能接受的是非标准进行裁断,最终当事人服从这种裁断而平息纷争,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是具有理性智慧的人们之必然选择。此种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和独立、公正的第三方所形成的三角结构”的争议解决模式被称为一种必然的社会逻辑”。

一、仲裁制度的基石——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是仲裁的立足点和依据,是仲裁制度产生、运行的重要原则。可以说,没有意思自治就没有仲裁制度,也就不可能有行使仲裁权解决纠纷的方式。

(一)意思自治界说

意思自治原则即契约自治或契约自由原则。它是16世纪法国法学家杜摩兰(CharlesDmolin,1500~1566)明确提出的。从根本上讲,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理论,此原则的主旨则是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当事人有权依其自我意志做出自由选择,并可以而且应该对依其自我意志做出的选择负责,从而当事人的自我意志是约束其契约关系的准则,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的根据。意思自治的理论基础是私法自治”理论,罗马法曾深刻阐述道,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协议而变更,而私法的原则是协议就是法律”(即私法规范可以由私人的协议变更)。这一原则的法律精髓就是:自己是自己的立法者,自己是自己的执法者。即作为意思自治的最基本的体现和实现的契约,对于缔约人本人来说就是法律。

此外,意思自治与市民社会之间亦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市民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以契约性关系为网络组合而成的社会系统,而联结契约当事人的纽带就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理念构成了市民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并给市民社会注入了新鲜的活力。市民社会观念强调应充分关注个体利益和最大限度发挥个体的主观能动性和积极性,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因此,几乎各国的法律皆强调个人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效益公平,以避免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在私法范围内,政府的唯一作用就是承认私权,并保障私权之实现,所以应在国家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竭力排除政府参与”。意思自治理念的确立,在人身关系上彻底否定了封建身份关系对个人的束缚,强调人格独立,摈弃人身依附,宣扬人格平等,使人性第一次获得真正的解放,极大地促进了人类文明的进步。由此,权利神圣是市民成为法律主体的最基础的条件,身份平等则是市民社会中真正能够确立私权神圣的路径,而意思自治作为以上两个理念共同作用的对象,也便成为了市民社会的最高理念。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1日 04: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制度相关文章
  • 重构我国仲裁证据制度之探析
    关键词:仲裁/诉讼/证据内容提要:我国仲裁法没有建立独立的证据制度,而由于对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关系定位缺乏充分合理的认识,往往将仲裁的证据制度简单等同于诉讼的证据制度,由此导致仲裁庭在事实认定上缺乏科学规范的指导,因此要建构和完善仲裁之证据制度,就必须理清仲裁与诉讼的关系,这样才能使仲裁证据制度既保持其独立性,避免受到诉讼的不当干预,又能在诉讼的协助和支持下,通过其证据制度的运行,使仲裁公平高效的解纷功能得到长足的发展。199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颁布,从法律上规范和统一了国内仲裁制度,确立了仲裁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标志着我国仲裁制度新时代的开始。从其实施至今,仲裁制度这一重要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上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为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起了积极推动作用。但与西方国家的仲裁制度相比,我
    2023-06-12
    77人看过
  • 影响仲裁制度发展的文化因素分析
    一、文化因素的界定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有一定基础和动力,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也是如此。文化因素,既决定能否建立仲裁制度,更影响仲裁制度的发展和演进。在汉语系统中,文化”的本义就是以文教化”,它表示对人的性情的陶冶,品德的教养,本属精神领域之范畴。随着时间的流变和空间的差异,现在文化”已成为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宽广的多维概念,成为众多学科探究、阐发、争鸣的对象。就法律学科而言,一般将和法律关系密切的文化内容称为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一种精神层面上的观念和价值体系,影响并制约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地位。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法律文化作为一个外力和基础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法律文化的因素和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一起,共同催发了仲裁制度。同时,在法律制度产生以后,经过长期的发展和融合,一个独立的体系结构不断完善,很多原本是外在的文化因素不断内化为法律制度本身的特质,这时,法律
    2023-02-26
    69人看过
  • 约定仲裁与协议管辖的效力辨析
    约定仲裁的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总体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对仲裁机构的效力和对法院的制约力:1、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这是仲裁协议效力的首要表现。其一,仲裁协议约定的特定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就该争议的起诉权受到限制,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不得单方撤销协议而向法院起诉。其二,当事人必须依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地点、仲裁机构等内容进行仲裁,不得随意更改。其三,仲裁协议对当事人还产生基于前两项效力之上的附随义务,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协议;当事人应履行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的裁决,等等。2、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惟一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即使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仲裁协议对仲裁管辖权还有限制的效力,并对仲裁裁决的效力具有保证效力。当然,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及
    2023-06-14
    368人看过
  • 体育仲裁与仲裁制度的关系
    近年来,司法机制逐渐引入我国体育纠纷的解决,尤其在2002年广州吉利和吉林亚泰不服中国足协的假球处罚而提起的诉讼引起了体育学界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随着体育纠纷的增多,司法机制解决体育纠纷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受理和处理案件的时间过长、缺乏专业性等等,如果这些纠纷可以通过体育仲裁的方式解决,不仅可以减轻司法案件的负担,同时可以发挥仲裁纠纷解决机制民间性、时间短、效率高、保密性等特点,取得更好的案件处理效果。要引入体育仲裁制度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体育仲裁和我国《仲裁法》规定的现有仲裁制度的关系。一、我国体育仲裁现状我国关于体育仲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体育法》第33条,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体育法》出台十多年来,国务院并没有出台规定对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进行补充,这也使得体育仲裁实践中缺乏操作上
    2023-06-06
    114人看过
  • 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法律依据
    众所周知,仲裁与诉讼均为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重要方式。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即使对于二审程序,亦明确规定了有关的审判监督程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正义。然而,仲裁却属于一裁终局的程序,即使是对于仲裁程序的救济,根据我国《仲裁法》及司法解释以及《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存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这一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这一规定是否合理,是否能达到立法者的初衷,却值得探讨。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五章申请撤销裁决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属于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的,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做出仲裁裁决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对于这一规定,毋庸置疑,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仲裁裁决的一个监督程序,而且,为当事人行使申请撤销的权利
    2023-06-06
    156人看过
  • 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解决的现状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到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到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吗劳动纠纷一般是要先仲裁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则可以依法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双方还可以采用协商和解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等方式来解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
    2023-07-07
    277人看过
  • 仲裁合并审理的制度价值
    1、体现仲裁程序的效率性仲裁相对于诉讼来说,程序简便,结案快速是其显著的优点。这也是仲裁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原因。民事诉讼中已经规定了合并审理方式,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仲裁法却无相关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笔者实践中也曾接舢触过这类仲裁案件,如某金融机构借贷给数十名出国务工的农民,并有劳务输出公司作为担保,后有十余名农民未按期还贷.该金融机构遂向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受理后,考虑到案件属于同类性质,认为合并审理是非常好的做法,但苦于无明文规定,而且不少被申请人不能通知到庭,最终还是放弃了合并审理的想法。本案如果合并审理不但可以尽快解决相关的纠纷,给当事人以便利,而且也有利于仲裁资源的节约。可见,确实有必要对仲裁的合并审理进行规定。2、防止仲裁结果的冲突仲裁的合并审理有利于彻底解决彼此有联系的各种争议,保证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不割断相互之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
    2023-03-26
    181人看过
  • 仲裁监督制度
    仲裁委员会
    1.上级仲裁委员会发现下级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的,可建议原仲裁机关重新处理。重新处理期间,应决定中止原裁决的执行。新裁决宣布后,原裁决即为撤销。2.其他组织和个人认为裁决有错误时,可向该仲裁委员会或上级仲裁委员会提出意见。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改变仲裁裁决。参阅文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4年5月3日鲁政发(1994)41号)
    2023-06-09
    181人看过
  • 集体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
    集体诉讼又称集团诉讼,还称群体诉讼,是主要适用于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一种诉讼。“人数众多”的标准一般在十人以上。它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特殊方式,在传统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突出的地位。包括集体民事诉讼、集体行政诉讼。集体民事诉讼如集体侵权诉讼、集体经济合同诉讼、集体拆迁诉讼等等。集体仲裁律师怎么收费标准1、一般劳动仲裁的诉讼是根据额度的大小来计算的,涉及到财产种类的收费一般都是一万元以下的,收取的1000元-2000元,超过一万元的不到十万元的是按照5%-6%收取计超过算的,这种方式要求当事人先缴纳一定的代理费,即使是官司输了,费用也是退不了的。2、根据《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3、上述的费用仅为律
    2023-07-11
    65人看过
  • 司法制度中法院与仲裁的角色
    仲裁机构与法院区别主要有:一、性质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二、对案件的管辖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不能受理。而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则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三、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四、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五、仲裁依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
    2023-07-10
    174人看过
  • 仲裁制度有什么法规定
    ​一、什么是仲裁制度仲裁制度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作出裁决,并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但仲裁依法受国家监督,国家通过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程序的制定以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和遇有当事人不自愿执行的情况时可按照审判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进行干预。因此,仲裁活动具有司法性,是中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二、仲裁制度有什么法规定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过,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的。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解决经济纠纷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三、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仲裁法律制度的优越性可概括为快速、灵活、保密、公正、权威。快速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时
    2023-06-06
    166人看过
  • 仲裁法律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仲裁,亦称公断,是指发生民事经济纠纷的当事人按照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居中调解,并按照一定程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当事人必须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现行的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通过,自一九九五年九月一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立的。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制度接轨,解决经济纠纷的又一部重要法律。(一)仲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主要体现在:(1)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2)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选定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员;(3)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4)当事人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程序事项。2、独
    2023-06-12
    196人看过
  • 仲裁制度中司法监督的现状
    我国《仲裁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在仲裁庭没有开庭审理前,由人民法院裁定。可见,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在一定情形下享有优先的裁决权。另外,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还有权监督仲裁庭是否按照我国《仲裁法》及仲裁的规则取得仲裁权,是否按照仲裁程序行使仲裁权。对于国内仲裁的裁决,人民法院可以维持、撤销或不予执行;对于涉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可以不予执行。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目前仲裁中的司法监督并不尽如人意。其一,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在双方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而请求裁定的机关不一致时,人民法院享有优先决定权。仲裁协议是仲裁启动和继续的重要依据,对该协议效力的审查是仲裁活动的组成部分,将它分离出去,有碍仲裁的及时性,也影响仲裁的独立性。从现代国际仲裁立法的趋势
    2023-08-17
    426人看过
  • 论台湾仲裁制度
    仲裁制度
    [摘要]:台湾将能够调解与和解作为仲裁的唯一限制性条件,只有能够和解或者调解的事项,才可以提交仲裁。依据台湾地区原仲裁商务条例第1条的规定,仲裁处理的范围仅限于有关商务上现在或将来之争议。[英文摘要]:[关键字]:[论文正文]:台湾位于我国东南海域,东临太平洋,西隔台湾海峡与福建相望,南靠巴士海峡与菲律宾群岛接壤,北向东海。现设7市、16县,全省面积3.6万平方公里,人口2172万,2005年台湾GDP总量为3234亿美元,人均27600美元,人均GDP约为大陆的15倍左右。台湾地区面积约为济南市的4倍,人口数量约为济南市的4倍。我国台湾的仲裁制度,是由民国时期的公断制度发展而来的。1921年,民国政府颁布了《民事公断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1949年10月1日以后,该暂行条例在台湾地区继续施行,直到1971年将该暂行条例予以废止。台湾地区正式的仲裁机构是1955年成立的中华民国商
    2023-06-06
    153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制度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和平解决争议的方法,其形式是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一个独立的仲裁人(或一组仲裁人),基于事实公正地进行裁决。仲裁... 更多>

    #仲裁制度
    相关咨询
    • 仲裁实行什么制度进行仲裁的呢?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9
      确立什么样的仲裁制度,直接关系仲裁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法在总结我国仲裁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项基本制度,即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 (一)协议仲裁制度。 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
    • 仲裁制度的适用范围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15
      仲裁是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非司法机关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法或制度。适用仲裁程序的案件大部分都是有关财产权益纠纷案件,但近现代以来,世界各国仲裁的应用范围不断地扩大,仲裁作为解决特定纠纷的特定手段,适用于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消费者权益争议以及产品责任纠纷等案件。在我国现行法中,仲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民事经济纠纷。《仲裁法》第2条规定
    • 仲裁法的“综合制度”都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25
      (一)协议仲裁制度。这是仲裁中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最根本体现,也是自愿原则在仲裁过程中得以实现的最基本的保证,仲裁法规定仲裁必须要有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可以是合同中写明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单独书写的仲裁协议书(包括可以确认的其他书面方式)。仲裁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约定的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二)或裁或审制度。或裁或审是尊重当事人选择解决争议途径的制度。其含义是,当事
    • 撤销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比较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6
      (一)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相同之处1.性质相同。2.行使权利的主体相同。3.对当事人的后果相同。4.撤销与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相同。(二)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的区别1.撤销与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不同。2.申请的主体不同。3.申请的时间不同。4.管辖法院不同。
    • 仲裁执行什么制度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7-16
      经济仲裁制度中的自愿原则是指仲裁的开始、继续和终止等基于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人均不得加以强迫。自愿原则伴随经济仲裁产生,是各国仲裁法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