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性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8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破产,首先要经过保监会的同意,方可由法院宣告。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法》第88条的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并且在此过程中,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与其他一般企业法人破产相比,保险公司的破产清偿顺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依据我国《保险法》第89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保险公司破产的负面效应
保险业受到高度的监管,因此公众往往预期保险公司不会破产。然而现实并非如此,英国每年大约有0.5%的保险公司破产,其中1992年达到了2%;90年代以来美国保险公司破产比率日趋上升,每年大约有0.5%到1%的保险公司破产。2001年HIH保险集团被宣告破产,并成为澳大利亚历史上最大的破产案之一;1997年日产生命保险的破产宣告了日本保险业“不倒神话”的破灭,并引发了一连串动荡,东邦生命保险、第一火灾海上保险、第百生命保险、千代田生命保险、协荣生命保险等保险机构相继破产。毋庸置疑,社会所关注的并不仅仅是保险公司破产的频率,而是保险公司破产所造成的影响。保险业的兴衰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当保险公司发生破产时,无论对于个人、组织或社会均将造成重大影响。这正是保险公司破产特殊性之所在,保险公司破产的宏观影响包括对保险业的影响和国民经济的影响两个层面。
(一)保险公司破产对于保险业的影响
保险公司破产会造成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恐慌。在经济学中,不管恐慌是如何发生的,它一旦发生,马上就有一种自我证明机制,因为恐慌可以证明其合理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这种恐慌首先表现为一旦他们预期保险公司将要破产,那么就有可能引发“退保潮”。即使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破产后能够收回未到期保费或现金价值,但是为了避免深陷漫长的破产程序,他们也会选择退保。
保险业曾经发生过“退保潮”,1991年美国最大的两家寿险公司ExectiveLife和MtalBenefitLife的破产掀起了“退保潮”。ExeetiveLife破产前一年,其退保额超过了30亿美元;MtalBenefitLife在申请新泽西州保险监管局干预前的几周内招致了10亿美元的退保。
更为严重的是,保险公司破产可能会产生传染效应。某家保险公司破产对于社会公众关系甚大,对于其他保险公司同样也是如此因为他们将会承受那些由社会公众对保险行业健康状况的任何怀疑所引发的冲击“。如同银行业一样,保险业也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被保险人等通常难以准确地掌握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偿付能力状况等。因此,一家保险公司的破产往往会使公众对保险业萌生经营风险增加的预期,甚至导致保险业失去公共信心进而爆发“退保潮”。1997年日产生命公司破产引发了公众对整个保险行业的信任危机,日本寿险业由此遭受重创,在一个月之内日本国内的保单价值总额下降了3.3兆日元。同年4至6月份,日本44家寿险公司的个人寿险退保金额高达23.7兆日元,其中大公司的退保率上升到10%,小公司的退保率高达70%至80%。
(二)保险公司破产对于国民经济的影响
国外学者普遍认为不应当把保险仅仅视为通过保险基金的运作填补损害的转移机制(Pass-throghMechanism),除该项功能外,保险还从以下六个方面服务于经济繁荣:保险可以增强金融的稳定;保险可以替代和补充社会保障;保险可以为商业贸易提供便利;保险可以促成更为有效的风险管理;保险可以鼓励防灾减损;保险可以推动有效的资金配置与之类似,我国学者大多把现代保险的功能归纳为三类: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体现在保险制度依靠大数法则和数理统计从而达到“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济互助。
2008年我国保险业收入保险费9784亿元,共支付赔款与给付2971亿元,;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体现在:一方面通过收取保险费分流部分社会储蓄;另一方面又通过保险资金运用直接或间接地投资于国民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2004年保险业持有国债2651.7亿元、金融债1巧6.8亿元、企业债687.6亿元,协议存款3709.4亿元,保险公司持有证券投资基金575亿元,持有的银行次级债占银行次级债发行总量的30%以上。同年10月24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了《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我国保险资金首次获准直接投资股票市场。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不同于国家对社会的管理,而是通过保险内在的特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以及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主要表现在稳定经济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减轻政府负担;促进资本有效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激活储蓄机制;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有利于构建国家公共事务应急体系;缓解社会矛盾;推动科技创新等方面。保险作为一种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制度安排,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众多领域。因此保险公司破产影响范围和领域相当广泛,并且往往波及其他行业,产生严重的连锁效应。标准普尔亚太评级集团主管汤普森近期指出“保险行业面临较大挑战,市场动荡不安,竞争激烈。亚太地区已经无处可寻避风港,破产与撤离将是这一市场的宿命。中国的增长前景虽然极佳,但也必须慎重对待其所面临的巨大挑战。”
三、保险公司破产的程序
关于破产开始程序。破产程序一般由有关当事人申请开始。保险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保险公司的接管组等都有权向法院申请保险公司破产。国外有些国家保险立法规定,法院可以直接宣布保险公司破产,但是我国《保险法》对此有不同规定。我国保险公司申请破产必须事先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然后人民法院才能宣告保险公司破产。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必须提交有关材料,说明债务人已经具备破产条件。破产案件一般由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审理。
关于破产宣告程序。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经过审理确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依法宣告保险公司破产:一是申请人确实具有破产申请权;二是保险公司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三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不能依法达成和解。有些国家破产立法和观点认为,虽然没有破产申请,但法院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债务人不能履行偿债义务的,也可宣告保险公司破产,这就是法院享有的依职权宣告破产。而在我国,破产法并没有赋予法院依职权宣告破产的权力,尤其对保险公司而言,基于保险业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巨大影响,即使保险公司达到破产条件,如果无人申请保险公司破产,或者虽有人申请保险公司破产,但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不同意破产的,仍然不能宣告保险公司破产。
关于破产债权的申报程序。法院宣告保险公司破产后应发布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宣告的主要内容;由法院选任的破产管理人姓名、住址;申报债权的时期;以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等。过期不申报债权者,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所申报的债权被确认为破产债权后,有权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关于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未能清偿的债务宣告豁免,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破产程序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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