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意注册商标的投诉和索赔有何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8:23:38 458 人看过

1、《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取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取得的利益确定。”难以确定的,应当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前款规定以外的业务关系或者与他人的其他关系,明知他人的商标存在,并提出异议的,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不予注册,赔偿金额的确定可以是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金额的一倍以上,也可以是三倍以下。赔偿金额包括权利人为确定赔偿金额而停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尽力提供证据,与侵权有关的图书资料主要归侵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图书资料;侵权人未提供或者提供虚假帐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债权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金额。

难以确定债权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取得的利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决赔偿300万元以下。“

二、如何认定恶意抢注商标

所谓的“恶意抢注商标”只是一个流行的称谓。根据现行《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注册已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商标”“注册”是指申请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他人以不合理或非法的方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恶意抢先”的构成要件如下:

(I)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一种主观要件“申请人将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申请为自己的商标。这种行为本身已经占用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就等同于从法律上盗窃。更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在“恶意抢先”之后“申请人成为注册商标的合法所有人后,将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或者利用其处置权向注册人高价转让、许可该商标。如果无法达到上述目的,将提起侵权诉讼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以获得共同利益。”补偿。现实的问题是,如何确定这一主观因素的确立?我们不可能深入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理解他们的主观愿望是否是为了不正当的利益。我们只能通过现象来分析他的本质

什么现象可以分析?一是看他在成功注册后是否自己使用,即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以及该产品是否与注册人的产品相似或相似;第二,是否将商标高价转让或许可给注册人;第三,是否直接指控注册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要求。通过这些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主要不是为自己使用,甚至没有产品,然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索赔,我们可以准确地确定他的主观目的是寻求不正当利益

(II)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一种行为要素

不正当手段,即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者非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有关材料中虚假填写有关事项的。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无法对申请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因此,对不当手段的认定只能在异议程序或注册人申请撤销商标的后续程序中进行,注册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申请人采取了不当手段。什么是不恰当的意思。申请人利用与他人的关系。中小企业最有可能成为抢注对象。因为中小企业在向市场推出产品时,往往不先注册商标,然后再推出产品。更多情况下,他们只有在产品产生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使用你与他人共事过的背景。作为合作者,他们最了解注册人的商标使用情况。一些人在合作期间秘密注册合作者的商标,而另一些人在合作结束后首先注册合作者的商标。同一地区了解内幕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身优势,如管理人员、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了解经营者在新闻采访或管理过程中的商标使用情况,并且能够预见商标抢先注册带来的好处

上述不正当手段的共同特点是剽窃他人已经使用但还没有来得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创造力。本质上,他们使用欺骗手段,以法律形式掩盖非法或不合理的本质,这违反了“诚信”原则。(三)成功注册,这是一个客观或事实要素,只有成功注册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先”。如果在异议程序中,注册人发现其商标已被他人申请,他可以提出异议,导致注册不成功,当然不存在“恶意注册”。事实上,在实践中,许多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申请注册。即使程序中有三个月的公告期,也不是所有运营商都能及时看到该公告。通常,只有在注册人成功注册后,注册人才能知道其原始商标已被他人注册。那么,要建立这个元素,至少有以下因素:

1。注册商标是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通常,没有人会在没有任何影响的情况下匆忙注册商标。“特定影响”是指特定地区的特定人群所识别的独特标志。事实上,一旦商品或服务投放市场,由于广告的作用和交易过程,商标的影响力已经开始在公众心目中产生,其影响力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比如一定的地理范围和一定的人群范围。如何识别“有一定影响”?作者认为可以从广告、销售、市场份额、消费者意识和区域辐射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是否是已经使用和正在使用的商标。注册商标应当视为注册人已经使用和正在使用的商标,即强调商标的持续使用。被注册人使用该商标中途停止使用,其他人申请注册的,不予认定为“已注册”。衡量商标是否持续使用的一个简单方法是看其商品是否持续投放市场。当然,如果商标的使用晚于注册人的注册,则不存在优先注册的问题。该时间点以申请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准。

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商标注册竞争。商标局工作人员不仅要正确识别恶意注册商标的言行,而且如果注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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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6日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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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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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牌子,在社会生活中随处可见。商标的本质作用是区别商品的来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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