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8:33:37 143 人看过

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7-02-02生效日期:2007-02-02发布部门: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月24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朱某庄

二○○七年二月二日

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实施监督管理。泸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承办市辖三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日常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市辖三区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教育、电信、供电、供水、供气和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及时协助办理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学生转学、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装和水、电、气供应等有关事宜,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外,不得额外增加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负担。

国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前款第(四)项中的内容包括:确切的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拆迁期限、拆迁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被拆迁房屋状况及其附属物的状况(如:房屋用途、面积、权属等)、补偿安置方案(各种补偿、补助费用的概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标准、房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过渡用房或者其他临时过渡措施及补偿形式等)。

第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拆迁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政府实施净地出让或土地储备需要拆迁房屋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向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取得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向临时机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建设项目名称、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实施拆迁单位、拆迁工作人员、补偿方式、安置地点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布。

第十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由拆迁人在申请拆迁许可证时,足额存入拆迁项目所在地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和金融机构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事项签订协议,实行专款专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出具资金用途的说明,由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拨付。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存款额度,应当不少于扣除安置现房价值后该项目的补偿安置总额。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对拆迁安置地点、户型等进行实地查核。安置用房质量不合格的,不具备合法产权证明或权属有争议的,以及不具备居住、生活条件的,不得用于拆迁安置。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在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确需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的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批准延长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申请的,其房屋拆迁许可证自行失效,拆迁人应当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许可申请。

第十四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采取招标或者协议的方式委托拆迁。实施拆迁的单位应当具有房屋拆迁资格。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房屋拆迁公司。

第十五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签订书面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28日 04: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城市房屋拆迁相关文章
  • 下月开始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
    记者许意斌)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省建设厅近日公布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对拆迁纠纷的裁决流程做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将于2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与之前的《暂行办法》强调不同的是,裁决机关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应根据自愿和合记者许意斌)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省建设厅近日公布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对拆迁纠纷的裁决流程做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将于2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与之前的《暂行办法》强调不同的是,裁决机关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加强裁决前、裁决后的协调和裁决中的调解。确实协调、调解不了的,再按规定在期限内进行处理。《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距拆迁期限届满40日前,向裁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拆迁裁决,裁决受理前听证、办理证据保全、重新评估、鉴定、公告期间不计入裁决期限。裁决
    2023-07-02
    377人看过
  • 北京市实施《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北京)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北京)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北京)1、[暂停事项申请]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
    2023-07-02
    490人看过
  • 宁波市拆迁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状态:被修正发布日期:1996-07-19生效日期:1996-08-01发布部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3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均应遵守《办法》和本细则。第三条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处(局),分别为本市及相应的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
    2023-07-02
    222人看过
  • 济南城市拆迁管理办法施行
    备受关注的《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4月27日正式出台,即日起施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同此前的拆迁管理办法相比,新法有多处重大变化。强制拆迁有了限制条件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拆迁补偿标准提高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应当考虑被拆迁房屋在该区位中的具体位置、建筑标准、结构、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所处区位的范围以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拆迁用地范围为界。房屋拆迁补偿面
    2023-04-22
    473人看过
  • 兰州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兰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兰州市城镇及工矿区的房屋租赁。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含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将房屋(含临时房屋)、房屋内的经营场所、柜台和橱窗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办公、生产(仓储)经营,或以合作形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均应遵守本细则。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刁难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第五条房屋租赁行为在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后,方合法有效。第六条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兰州房
    2023-06-14
    207人看过
  • 衢州市区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3-05生效日期:2002-03-05发布部门: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二年三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衢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有利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古迹保护。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的房屋租赁关系的单
    2023-07-02
    412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拆迁原则】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定义】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拆迁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
    2023-04-30
    187人看过
  •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具体条款是什么?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被拆迁房屋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内的,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二级以上资格等级,并向市房产管理局备案;被拆迁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三级以上资格等级,并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四条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分为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分类评估是指估价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等分类,并考虑环境、设施配套等因素进行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被拆迁房屋属于楼房
    2024-01-22
    497人看过
  •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失效]
    【法规名称】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失效]【颁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查看【发文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颁布时间】1997-02-05【实施时间】1997-03-15【效力属性】失效【正文】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失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和国家、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或者政府为解决危房棚户区居民住房,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引起的搬迁、安置、补偿等拆迁事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持有合法产权证照或者依法批准建设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含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
    2023-04-22
    320人看过
  •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法规(修正)
    【阅读全文】(1996年8月9日兰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1996年12月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2月1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
    2023-07-04
    68人看过
  •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规定,结合近期房屋拆迁实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8〕第1126号)、《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9〕第717号)同时废止。《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问题1.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以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建设单位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
    2022-04-08
    100人看过
  • 为什么要制定新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为什么要制定新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全面贯彻国务院新的拆迁条例,推动房屋拆迁从按人口回素补偿安置向技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长期以来,房屋拆迁中按人口回素的补偿安置办法为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加快城市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为什么要制定新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全面贯彻国务院新的拆迁条例,推动房屋拆迁从按人口回素补偿安置向技被拆除房屋市场价补偿安置的转变。长期以来,房屋拆迁中按人口回素的补偿安置办法为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加快城市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原有的补偿安置办法所存在的矛盾逐步突出,有些居住面积大、住房结构好、人口少的居民所得到的拆迁补偿安置费难以保证其原有的居住水平,有些居民通过增加被拆除房屋中的户口数量或改变家庭结构等手段,谋取更多的补偿安置费用。回此,需要按照市场经济和深化房改的要求,把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2023-04-23
    442人看过
  • 泸州市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几年政府倡导一种提高城市职能,改善城市环境的一项利国利民政策,其拆迁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有本质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项目,因村而异,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据自身的条件和经济状况,通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补偿方案确定。《民法典》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
    2023-02-24
    468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定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第二条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
    2023-07-02
    271人看过
  • 下月开始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
    记者许意斌)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省建设厅近日公布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对拆迁纠纷的裁决流程做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将于2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与之前的《暂行办法》强调不同的是,裁决机关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应根据自愿和合记者许意斌)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省建设厅近日公布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对拆迁纠纷的裁决流程做出了具体规定,该办法将于2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与之前的《暂行办法》强调不同的是,裁决机关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中,应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加强裁决前、裁决后的协调和裁决中的调解。确实协调、调解不了的,再按规定在期限内进行处理。《办法》规定,申请人应当在距拆迁期限届满40日前,向裁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拆迁裁决,裁决受理前听证、办理证据保全、重新评估、鉴定、公告期间不计入裁决期限。裁决
    2023-07-02
    377人看过
  • 北京市实施《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北京)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北京)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北京)1、[暂停事项申请]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
    2023-07-02
    490人看过
  • 宁波市拆迁房屋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状态:被修正发布日期:1996-07-19生效日期:1996-08-01发布部门: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0年8月24日宁波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1993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批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安置、补偿等事宜,均应遵守《办法》和本细则。第三条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及各县(市)和镇海区、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处(局),分别为本市及相应的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
    2023-07-02
    222人看过
  • 济南城市拆迁管理办法施行
    备受关注的《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4月27日正式出台,即日起施行。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同此前的拆迁管理办法相比,新法有多处重大变化。强制拆迁有了限制条件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拆迁人及相关单位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拆除妨害其房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搬迁。拆迁补偿标准提高拆迁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范围内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时应当考虑被拆迁房屋在该区位中的具体位置、建筑标准、结构、层次、朝向、成新等因素。所处区位的范围以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拆迁用地范围为界。房屋拆迁补偿面
    2023-04-22
    473人看过
  • 兰州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兰州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兰州市城镇及工矿区的房屋租赁。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含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将房屋(含临时房屋)、房屋内的经营场所、柜台和橱窗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办公、生产(仓储)经营,或以合作形式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的行为。第四条本市范围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出租房屋,均应遵守本细则。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和刁难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第五条房屋租赁行为在办理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后,方合法有效。第六条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城镇房屋租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主管部门)。兰州房
    2023-06-14
    207人看过
  • 衢州市区房屋拆迁实施细则
    衢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2-03-05生效日期:2002-03-05发布部门: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2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二年三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衢州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有利于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古迹保护。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的房屋租赁关系的单
    2023-07-02
    412人看过
换一批
#房屋拆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依法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企业和个人,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而进行的拆迁活动。 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更多>

    #城市房屋拆迁
    相关咨询
    • 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已经实施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4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工作公开、公正、公平,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内面积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安置人口认定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通知)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告知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由区、县房地管理部门通知公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