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破产法制度下,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原则上采取随机方式。但实践表明,完全随机地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并非均有利于破产案件的审理。从审判实践需要出发,有必要探索对管理人的分类管理制度。具体而言,在随机指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专业能力、职业操守、勤勉程度、履职情况等考核指标,确定管理人的等级;与此相对应,可以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和标的额的大小,将破产案件分为重大复杂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小额破产案件等类别,据此确定不同管理人的不同办案资质。这样既能使职业能力尚不能满足破产管理工作需要的管理人通过办理一些案情简单、财产较少的小额破产案件来积累经验,同时也对办理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还要建立公开透明的竞争机制,综合管理人队伍的专业性和流动性等因素,对管理人实行晋级和降级管理。从已有的地方法院实践看,管理人的分级管理有利于促进管理人队伍的专业化,有利于改进和完善管理人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有利于提高管理人制度的运行效能,值得推广。
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
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评审委员会审定,现将上海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公告如下:
律师事务所类:(12所)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类:(4公司)
毕马威华振会计事务所上海分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求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事务所类:(4公司)
上海清算事务所
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上海九威清算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华鸿清算事务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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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决定指定何人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一般不得干预。但债权人会议对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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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的问题福建在线咨询 2022-05-22破产财产的分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7条第2款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几种情况参照这一顺序清偿: 第一,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 第二,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 第三,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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