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因此,只要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依法收回,且不存在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其土地权利消灭,即使相关房屋登记被撤销,也不得直接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一、土地使用权注销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及填写的土地登记申请书(在国土资源局网站下载);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个人身份证明:
(1)申请人提交机关、事业法人登记凭证、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人代表的证明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
(3)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4)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4、政府批文或土地权利终止的有效文件,出让期限届满的有效文件。
5、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6、地籍调查材料:地籍调查表、测量成果报告、宗地图及符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要求的电子文件;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文件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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