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外代表公司的人,其法律意义上的言、行,均可被视为公司的言行,对于公司控制权、可持续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二)对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都会有较大的风险,一着不慎,将可以导致公司毁于一旦,如果没有在章程中对此作出规定,决策过于随意,则可能会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三)对股东出资时间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的出资时间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现行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方面作了很大的改革,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采取完全的认缴资本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到期股东未按章程规定向公司缴足当期出资的,债权人可要求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偿还公司债务;同时,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违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四)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分红和增资,均有可能导致股东内部重大分歧,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很可能产生矛盾。严格来说,对红利分配、增资认缴的约定,公司法并未要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体现,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如果一开始就在章程对此作出规定,无疑会更为稳妥。
(五)股权转让的条件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是公司法的规定,很显然,公司法不仅允许对股权转让可以通过章程自治规定,而且章程作出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
(六)对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的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可对股东会的其他职权进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以上公司法分别对股东会职权、召集程序、表决权、议事方式、表决程序等作出规定,并均规定可以优先适用章程的规定。
(七)对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的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非职工代表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对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无规定,故应注意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
(八)对董事会职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董事会除行使法定的十项职权外,还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增量职权。
公司法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与股东会相比,章程中对董事会的职权可规定得更具体,章程中应明确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否则将可能处理争议时找不到依据。
(九)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该条使用列举后,另款行文,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意味着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的职权可以否定公司法对总经理职权的规定,实践中应当特别重视。
(十)章程可对执行董事的职权的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董事的职权是由公司章程规定,且完全授权股东决定。
(十一)章程可以对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监事会职权扩充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章程可扩张监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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