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中的留置权是否成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5 10:22:17 51 人看过

运输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对方或者对方的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对方当事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其中承担运输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承运人,对方当事人称为旅客或者托运人。

运输合同分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客运合同不存在留置的问题,只有货运合同的承运人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或者其他费用时,对相应的运输货物有留置权。所谓货运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托运人交付的货物运至约定的地点交付给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由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运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合同。

一、行使留置权的注意问题

运输合同常见的纠纷就是承运人运输完成货物后,收不到货款,承运人可以行使留置权,承运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可以自行留置货物,不必通过法定程序留置货物。

(二)留置“相应的货物”包括两层含义:

1、对于可分的货物,承运人留置的货物应当合理和适当,其价值应包括未支付的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加上可能因诉讼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留置过多的货物;

2、对于不可分的货物,承运人可以对全部货物进行留置,即使承运人已取得了大部分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

(三)当事人如果在合同中约定在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没有付清的情况下,承运人不能留置货物的,承运人就不能留置货物。如果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承运人也不能留置货物。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有下列特征: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

2.是有偿合同。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

4.通常属于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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