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或者质量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4 22:02:10 99 人看过

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一、工程款支付担保范围是什么

在保证期限内,被保证人在工程款支付保函列明的保证范围内发生违约事故,保证人依据主合同和保函的约定,代被保证人向受益人支付工程款。保证人赔付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函金额。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工程款优先权的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拍卖、变卖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有何规定

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时,相对于其他债权,承包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同样,优先于当事人申请保全后针对该财产的债权。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3日 07: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合同无效相关文章
  •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纠纷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侵权责任纠纷,由质检部门出具《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认定。《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如何认定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1)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指令存在问题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继续施工的;(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等没有进行必要的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前述情形下,因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第三人损失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
    2023-07-05
    376人看过
  • 税金如何承担:建设合同工程无效后的责任问题
    建设合同工程无效后税金的承担: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发生;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造价包括税金吗工程造价中税金是由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四部分组成。综合税率:=(3%+3%7%【城市建设税】+3%3%【教育费附加】+3%2%【地方教育附加】)/[1-(3%+3%7%【城市建设税】+3%3%【教育费附加】+3%2%【地方教育附加】)],=(市区3.48%城镇3.41%农村3.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
    2023-07-08
    493人看过
  • 建设工程质保期问题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保修的质地问题是指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对于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维修的经济责任承担应当按下述原则处理:1、施工单位未按照同家有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2、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而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如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6、因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造
    2023-08-18
    304人看过
  •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界定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类标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有多种,既可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划分,又可按其产生的原因划分,也可按其造成的后果或事故责任区分。同时经2007年9月18日第138次建设部常务会议审议,建设部颁布第161号部长令,决定废止《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令第3号,1989年9月30日发布);.《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号,1991年7月9日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号,1991年12月5日发布)等7个部令;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事故类别1、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
    2023-05-01
    473人看过
  •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终身追责:
    1、即日起,省住建厅将在全省实施工程质量专项治理两年行动,未来两年,将以治理工程质量为突破口,推动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负责制全面实施,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建筑市场乱象。2、引入终身追责机制据了解,建筑工程项目将引入终身追责机制,通过两年专项治理行动,逐渐建立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制度,经法定程序确定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员,在工程开工前必须签署质量责任承诺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存档。3、竣工后,严格按要求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对发生质量问题,以及项目负责人履责不到位的,严格追究责任。4、严惩各类违法行为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将以2014年在建及以后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特别把保障性住房项目、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轨道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群众举
    2023-08-17
    434人看过
  •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若干疑难问题分析
    一、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若干疑难问题分析申请人:××××,男,汉族,住北京,电话:委托代理人: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0105****被申请人:××××,男,汉族,电话:××××××××申请事项: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引起纠纷一案作工程质量的鉴定.事实和理由:200×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书面合同,由被申请人承建。由于被申请人在施工过程中极其不负责任,没有严格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建设,导致申请人的厂房,车间以及一些其他工程项目出现坍塌,墙体剥落,等等一些其他严重的质量问题。该工程已建成二年了。致使该项工程租不出去,无法使用。给申请人造成无法弥补的经济损失。现向贵院申请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检测,请予以安排。鉴定的内容清单:1、厂区内××个消火栓;2、××修理车间顶棚与墙面结合处密封不严;3、××修理车间顶棚中间凹陷,顶棚彩钢板露出内泡沫,顶棚彩钢板
    2023-06-08
    361人看过
  •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能解除合同吗
    如果建设工程的质量不合格,对方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一、建筑工程款支付优先清偿条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条件是:1.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不能直接将该工程折价、拍卖,而应当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有两种,即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4.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
    2023-03-01
    196人看过
  • 建筑领域什么是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1、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达不到技术标准允许的技术指标的现象。2、工程质量通病是指各类影响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和外形观感的常见性质量损伤,犹如“多发病”一样,而称为质量通病。目前建筑安装工程最常见的质量通病主要有以下几类:(1)基础不均匀下沉,墙开裂。(2)现浇钢筋混凝土工程出现蜂窝、麻面、露筋。(3)现浇钢筋混凝土阳台、雨篷根部开裂或倾覆、坍塌。(4)砂浆、混凝土配合比控制不严,任意加水,强度得不到保证。(5)屋面、厨房渗水、漏水。(6)墙面抹灰起壳、裂缝、起麻点、不平整。(7)地面及楼面起砂、起壳、开裂。(8)门窗变形、缝隙过大、密封不严。(9)水暖电卫安装粗糙,不符合使用要求。(10)结构吊装就位偏差过大。(11)预制构件裂缝,预埋件移位,预应力张拉不足。(12)砖墙接槎或预留脚手眼不符合规范要求。(13)金属栏杆、管道、配件
    2023-02-16
    305人看过
  • 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相关问题的探讨
    近年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不断增多,重大工程事故也是频频发生,重庆綦江虹桥的垮塌,云南昆禄公路的断毁,南京防洪堤的坍塌,浙江宁波某跨海大桥尚未合拢即主梁断裂,不一而足。同样,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也是屡见不鲜,在北京市每年的房地产投诉中,大约有5%的投诉属于房屋质量缺损问题,且有逐年攀升的迹象。[1]在浙江省去年房屋质量投诉也是位居前茅,[2]2006年山东商品房投诉1290多件,也已成为消费者的投诉焦点和维权难点。投诉商品房的主要问题即包括房屋质量问题。[3]当建设工程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诉讼中的当事人通常就会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而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也是最近几年才出现,鉴定中的许多问题值得探讨。一、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概念司法鉴定是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业性问题,按诉讼法的规定,经当事人申请,司法机关决定,或由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运
    2023-04-22
    494人看过
  • 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
    认定合同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条款无效,取决于该无效条款在整个合同的作用。如果该无效条款为合同之目的条款或者核心条款,不能成为相对独立的合同无效部分,则合同整体无效。相反,则应认定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都属于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情形《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是法律所禁止的,对于以这种方式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其所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这里强调的是以这种手段订立合同以损害国家利益的才无效。法律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以胁迫、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在国外都是作为可撤销的合同而存在的。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是以社会公有制为基础,国家应当保留主动干预的法律手段。同时考虑到现在与过去有所不同的是,除国有企业之外,还有大量的私营企
    2023-08-15
    421人看过
  • 结算建设工程诉讼时效问题
    建设工程未结算的诉讼时效是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共计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建设工程合同工期涉及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1、工期为工程开工至竣工的期间。工程开工,分为计划开工日期(指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指工程符合开工条件,承包人提请开工报告,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或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由于符合开工条件主要指发包人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故,实际开工日期通常会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晚。)工程竣工,是指工程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由施工图纸所载明的工程内容已经完工,竣工也有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的区别,合同计划开工日期顺延,计划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或施工合同约定有形象进度节点工期的,发包人主张节点工期延迟,诉讼时效为当
    2023-07-07
    63人看过
  • 建设工程合同工期涉及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
    1、工期为工程开工至竣工的期间。工程开工,分为计划开工日期(指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指工程符合开工条件,承包人提请开工报告,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或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期。由于符合开工条件主要指发包人已获得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故,实际开工日期通常会比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晚。)工程竣工,是指工程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由施工图纸所载明的工程内容已经完工,竣工也有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的区别,合同计划开工日期顺延,计划竣工日期相应顺延。2、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或施工合同约定有形象进度节点工期的,发包人主张节点工期延迟,诉讼时效为当事人提出工期顺延或工期迟延签证申请后二年,如工期争议涉及工程质量缺陷的,诉讼时效为质量缺陷鉴定出具意见后二年。3、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逾期竣工,诉讼时效为工程实际竣工之日后二年,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逾期竣工主张有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限届满丧失
    2023-08-10
    483人看过
  • 在建筑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的责任是什么
    在建筑工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的责任是民事责任,也即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造成损失的;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造成损失的;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造成损失的;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造成损失的。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什么情况下需要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建筑法》和《条例》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1、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3、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4、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并造成损失的。一、建
    2023-03-26
    273人看过
  • 质量保证金怎么计算建筑工程合同无效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质量保证金要退还。合同无效后,当事人要互相返还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要折价补偿;另外过错方还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一、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合同怎么办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二、合同被撤销都有哪些法律后果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是:1、合同被撤销后,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2、合同被撤销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3、合同被撤销后,因一方过错造成对方损害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民法典中无效的合同有违约责任吗根据我国民法典地规定,无效合同不用承担违约责
    2023-03-30
    416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从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是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 更多>

    #合同无效
    相关咨询
    • 工程质量问题定义是怎样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有哪些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2
      工程质量问题是指那些投入市场使用后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带来的问题。 工程质量问题一般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等三类。
    •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或瑕疵如何区分,如何区分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和责任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1-25
      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或瑕疵如何区分还没有法定的解释,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的说法可以反过来界定为,在保修期内应当修复的就可认为是质量问题。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
    • 建设方无资质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无法支付工程款时,如何确定工程价款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14
      关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利用、借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经营资质,或者以联营、承包、挂靠等形式变相使用有资质施工企业的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价款结算。此情形,其工程价款的确定。需要强调的是,此类纠纷从性质上讲为合同纠纷,合同双方系权利义务的主体,因此,原则上应由合同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工程价款应给付合同施工方,建设方对实际施工人不负有直接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如实际施工方作为权利主体提起诉讼
    • 建设工程的质量纠纷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有质量问题如何处理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0-13
      建设工程的质量纠纷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有质量问题如何处理?质量纠纷如何处理质量是建设工程的生命。在诸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中,双方往往围绕工程质量进行辩论,包括是否符合质量标准、造成质量问题的责任方、不符合质量标准后如何支付工程款等。北京申辉律师事务所李明明律师为大家详细分析解读。
    • 一般建设工程质量是指什么问题?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8-29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通常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通病、工程质量事故等三类。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按其程度可分为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