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卡诈骗如何减刑是正确的?
被判处刑事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而上述的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了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等教育活动和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的四个条件。
如果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也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2、提供重要线索,或者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且经过查证属实;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或者日常生活中有舍己救人情况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服刑多久可以开始减刑?
一般来说,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符合减刑条件的,至少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至少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
《刑法》中关于减刑的要求描述的较为笼统,服刑人员在狱内减刑时,需要根据其遵规守纪、认罪悔罪、原判罪名、原判刑期、已服刑期、考核分情况、在狱内是否受到过处分、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多种情形综合进行评判。
综上所述,除了六种法律规定应当减刑的情形之外,对于绝大部分服刑人员来说,减刑从来不是一件理所应当,水到渠成的事情,而是作为一种激励改造的手段,在达成如遵规守纪、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等一系列条件后才有可能得到的激励。
三、信用卡诈骗罪的类型是什么?
1、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但发卡银行没有催收或因为某种原因,如持卡人恶意逃避没有向持卡人催收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可以构成诈骗罪。
2、盗窃信用卡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法律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实际数额)认定。抢劫取得信用卡但未使用的,以抢劫罪论处。盗窃信用卡但未使用的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罪。盗窃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并在知道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后而使用的,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标注: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骗领信用卡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尚未使用的,应根据法律已经实施的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分别以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或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属于牵连犯。如果没有介绍虚假身份证明的制作与来历,而仅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事实,则不需要考虑牵连犯的情形,直接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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