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怎样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8 15:01:21 52 人看过

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与父母相待。具体来说,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为养父母姓氏,相互称为父母子女;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有户口簿、档案等材料。(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和孩子最基本的相处形式。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和孩子之间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三)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实际履行。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和帮助;相互继承等。(4)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与当事人关系密切,一般会比较了解,能起到见证作用。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是怎样的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为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收养。

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认识档案等材料。

(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

(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

(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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