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王林和李华结婚,婚后双方对财产作出约定,明确约定双方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各自所有。2001年7月,王林拿出自己积蓄10万元并以个人名义向朋友李强借了6万元款开办快餐店。之后,王林以个人名义投资16万元开办了一家快餐店。当时,李华在某公司做部门经理,有自己的收入,未参与丈夫的快餐店的经营。2003年10月,两人针对快餐店的归属问题作出一个书面约定,约定中明确写明快餐店归王林个人所有,盈亏与李华无关。快餐店开张之后,生意一直不太景气,为了节约成本,获得利益,王林购买一些过期的食品原料导致许多来快餐店就餐的顾客食物中毒,卫生局接到顾客的举报将王林的快餐店查封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快餐店不得不关门,王林不但没赚到钱,还亏了6万元。2004年12月,李强得知王林的快餐店被查封的消息,很快找到王林与李华,要求二人还钱,但多次交涉无果,只好起诉到当地法院。法庭审理过程中,王林表示,自己经营的快餐店生意不景气,一直陪本,现在无力偿还借款。李华则表示,我和王林在婚后对各自收入和快餐点盈亏均有过财产约定,根据财产约定,快餐店归王林个人所有,由王林个人经营,盈亏由王林自负,和自己没有关系,而且王林快餐店的收益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且两人目前正准备离婚,自己没有替王林偿还借款的义务。李强指出,王林从未告诉自己他们有夫妻财产约定,他根本不知道王林、李华之间的约定,该约定对他没有法律效力。既然王林和李华目前是夫妻关系,在王林支付不起的情况下,李华应当对这笔债务负有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在第三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只有对内效力,没有对外效力。本案中,第三人李强不知道王林、李华之间所作的财产约定,故王林、李华的财产约定不能对抗李强。故法院判决:王林、李华不能提供李强知道两人之间财产约定的证据,李强对夫妻财产约定不知情,认定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李强,判决6万元由王林、李华俩人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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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的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避免口头约定可能产生的争议。但是不能据此认为口头约定一定不发生效力,如果当事人对口头约定没有异议,该约定应该有效。这样才符合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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