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9)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的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相关的网址见附录B。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第五章的要求。
(11)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网址:http://zsbs.zs.gov.cn)业务系统,查阅办事指南,进行在线申报。根据系统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12)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接收到实施机关告知的申请编号及收件凭证获取方式。
(13)实施机关网站在接收到申请人通过网上提交申请后,应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到窗口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交实体材料。
1.受理
(14)受理审核。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依据第五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5)补正材料。
申请人到窗口提交实体材料后,可以立即更正的,实施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提交的实体材料与网上申报的材料不一致的,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收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提交的实体材料与网上申报的材料不一致的,办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后,申请人应该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16)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
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人应到窗口提交实体材料(窗口地址见附录B),实施机关对实体材料进行校核,实体材料与网上提交的材料一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附《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配合实地核查工作的相关准备。
3.获取办理结果
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实施机关审核合格并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现场或邮寄领取《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经实施机关审核不合格,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山市交通运输局(www.zsjt.gov.cn)公开许可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4.监督检查配合
(17)投诉举报。
申请人应配合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法院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并应积极配合相关机关进行举证、调查。投诉机关信息见附录C。
(18)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对申请本行政许可的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对被许可人的规定和要求包括: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以被许可人的基本信息、许可证件信息、日常监管信息等为基础,建立行政许可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已完善诚信信息的具体内容,建立诚信信息的征集与更新、发布与管理等基本制度。并配合实施机关应用网上行政许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实施机关备查。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相关的地址和时间见附录B。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第五章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可取得《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2.受理
(4)受理审核。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施机关依据第五章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5)补正材料。
可以立即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更正,更正后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受理申请,发送受理决定书;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实施机关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收件凭证,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后,申请人应该在5个工作日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
(6)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
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附《中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组织现场核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配合实地核查工作的相关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行政许可事项的,经实施机关审核合格并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现场或邮寄领取《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及《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经实施机关审核不合格,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山市交通运输局(www.zsjt.gov.cn)公开许可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5.监督检查配合
(7)投诉举报。
申请人应配合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法院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并应积极配合相关机关进行举证、调查。投诉机关信息见附录C。
(8)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对申请本行政许可的单位建立诚信档案,对被许可人的规定和要求包括: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以被许可人的基本信息、许可证件信息、日常监管信息等为基础,建立行政许可诚信档案;
——被许可人应配合实施机关已完善诚信信息的具体内容,建立诚信信息的征集与更新、发布与管理等基本制度。并配合实施机关应用网上行政许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供有关实施机关备查。
特殊环节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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