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机短信能作为诈骗证据吗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民事诉讼法认可了电子证据,在案件的实际操作审理中,经常也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短信、微信聊天截图等作为证据。但是这类证据容易被修改,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1、通过鉴定认定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手机短信本身就具有容易灭失的特性。短信非常容易由于手机持有者的失误操作被删除或者被利害关系人出于自身考虑而恶意删除信息。手机短信在技术上也有一些漏洞:手机服务提供商的平台数据安全性不稳定,很可能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数据就被篡改。基于以上因素,手机短信要想作为证据,就需要进行司法鉴定。而这,有必须说到数据修复的技术。通过鉴定机构进行数据的修复工作,可以保障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同时,证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也得到提高。通过鉴定报告,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报告内容深入了解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和程度,为司法机关提供有效的判定依据。
2、通过推定认定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某些手机可以轻易地修改短信内容,从而使得短信的真伪难以辨别。通常做法是很少用司法鉴定的方法进行的,而是采用一种比较间接的方式——推定认定。这是法官在已知的事实基础中,通过其他事实的推理得出另一种事实是否存在的方法。民事诉讼法中也有相关规定,法官确信的事实即可作为真实,进而成为证据。
3、手机短信之类的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手机短信的证明力。短信、录音、视频等资料不可单独作为案件的依据,需要结合其他的证据,审查确定会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应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判断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取证环节的完整性以及证据形式,都是要考察的方面。
二、如不知道交易物为诈骗案赃款/物,通过正常交易获得,是否会被司法机关追缴
这是一个判断是否为“善意取得”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比如:
(1)对于货币或无记名有价证券,通常可以对抗司法机关的追缴。
(2)对于经拍卖或公共市场上购买的赃物,通常可以对抗追缴。
(3)对于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专营专卖物品,不能对抗追缴。
(4)如果取得的只是赃物的抵押权而不是所有权(比如诈骗人把赃物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的就是赃物的抵押权),不能对抗追缴。
三、诈骗罪犯罪构成是什么
1、欺骗行为
欺骗行为的内容是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现实生活中,诈骗罪的欺骗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有语言欺骗也有文字欺骗等。
2、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即使受骗者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骗行为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认识错误必须是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
3、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处分财产的具体表现通常有直接交付财产、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承诺免除行为人的债务等。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宜认定为诈骗罪。
4、行为人或者第三者获得财产
欺骗行为使对方处分财产后,行为人或第三者获得财产。获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物转移为行为人或第三者占有,或者获得债权等财产性利益。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对方免除或者减少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债务。
5、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我国刑法要求诈骗罪的既遂情形是欺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或者导致发生了财产损失的紧迫危险。其中的被害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单位与国家。比如,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成立诈骗罪。
6、责任形式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同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诈骗罪判刑后还还钱吗
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后,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事责任并不能代替民事责任。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都是这样的。除非原告主动不要了,否则债务仍然存在的。所以,诈骗罪判刑后是需要还钱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不仅是刑事犯罪,而且是民事侵权,受害人有权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行为人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如果行为人主动退赔的,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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