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不到50岁的壮年男子,因患急性喉炎被送到北京某医院治疗,谁知最后竟治成了植物人。为此,患者家属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记者今日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案已经做出一审判决,医院被判赔偿患者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今后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3.53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2003年12月19日凌晨,49岁的张军(化名)因咽喉不适,无法下咽,疼痛剧烈,并伴呼吸困难,被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往北京某医院治疗。120急救医生经检查作出了急性喉炎的诊断,并向医院急诊医生转述了病情。
医院病历记录记载:患者凌晨1点急诊入院后给予吸氧、抗炎等常规治疗;凌晨4点20分,行环甲膜穿刺、吸氧,效果不理想,拟行气管插管。因患者喉头水肿,行气管插管(径口)困难,病人因长时间缺氧导致出现呼吸心跳骤停,紧急行心肺复苏术等处理。4点30分患者恢复自主呼吸及心跳。出院时处于深昏迷状态,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水肿、缺血缺氧性脑病、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术后、急性喉头水肿、气管切开术后、机械通气术后等。
而张军家属的陈述却是:急诊医生接诊后与五官科主任联系,要求其到急诊室,五官科主任表示不能赶到,要求马上进行气管切开,接诊医生认为气管切开需两人进行,自己无法操作。此时,张军呼吸愈加困难。经家属再三要求,接诊医生派护士给ICU医生打了电话,要求其协助进行气管切开、插管。ICU医生到急诊室后,接诊大夫却告知:病人病情已稳定。于是ICU医生离开了急诊室。不久,张军病情进一步恶化,呼吸急剧困难。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急诊医生派护士给麻醉科医生打电话,要求其到急诊室协助。之后,急诊医生、护士开始对张军实行气管切开、插管。由于拖延时间、未能及时采取急救措施,在对张军实行气管切开、插管时,张军突然呼吸和心跳骤停,急诊医生、护士几次未完成插管,麻醉科医生到场后,张军经抢救恢复心跳。但因长时间的呼吸困难,导致张军大脑严重缺氧,出现脑水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缺血缺氧性脑病等一系列并发症,造成张军长期昏迷,成为植物人状态。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中院委托北京市西城区医学会医疗事故办公室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2004年12月,北京市西城区医学会医疗事故办公室作出鉴定结论:张军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张军法定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再次鉴定。为了切实查清事故责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法院再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5年5月,北京市医学会医疗事故办公室作出鉴定。认为:一、医院对患者张军急性会咽炎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未安排耳鼻咽喉科医师值急诊班;被请会诊的耳鼻咽喉科医师不到现场亲自诊治患者,仅口头指示立即行气管切开术,急诊科医师也未及时执行;急诊值班医师对急性会咽炎是耳鼻咽喉科危重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对病情的判断不准确,未向家属交待病情,请耳鼻咽喉科、ICU会诊未填写会诊单;被请会诊的ICU医师未亲自诊查病员,也未按规定书写会诊记录。二、该院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植物人状态的人身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是导致患者病情未得到及时确诊和有效的治疗与控制,并因此造成患者大脑慢性缺氧时间过长的主要原因。认定该事故争议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由于急性会咽炎病情危重、发展迅速,也是造成患者目前植物人状态的因素之一,故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在患者植物人状态的人身损害后果中应承担主要责任。
一中院认为,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医院在对张军急性会咽炎诊治过程中,违反了有关规定,存在医疗过失行为;该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张军病情未得到及时确诊和有效的治疗与控制,并因此造成患者大脑慢性缺氧时间过长的主要原因,该医疗过失行为与张军呈现的植物人状态的人身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依据民事侵权行为的过错归则原则,医院依法应对张军人身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对张军目前呈现的植物人状态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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