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公司的责任即告免除,事实却并非如此。德清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保险公司就因未按保险法规定理赔,最终不得不无奈理赔两次。
2012年10月12日,赵某的雇员孙某驾驶赵某的半挂车与鲁某的车辆追尾,造成鲁某车辆损坏、车上货物损失的交通事故。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赵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宁波某物流公司是该车的被保险人。2013年1月,赵某与宁波某物流公司对某保险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作出承诺,承诺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后,因本次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处理,与保险公司无涉。于是,某保险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将理赔款95000元全部支付给宁波某物流公司。
然而,宁波某物流公司收到理赔款后,一直未支付给鲁某,鲁某在无奈之下向德清法院起诉,要求赵某、宁波某物流公司和某保险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赔偿其损失。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辩称,已向物流公司理赔,不应再承担责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该款规定增设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已向受害人实际赔偿的审查义务,保证受害人获得赔偿。
为此,在受害人没有实际获得被保险人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能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理赔完毕为由,对抗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权。最后,德清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支付鲁某理赔款56000余元,保险之外损失由赵某赔偿。对于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部分,某保险公司宁波江东支公司可向被保险人宁波某物流公司另行主张。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保险公司,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但被保险人并未将该笔赔偿金赔偿给受害人,受害人的损失没有得到及时赔偿,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不能免除。因此,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前保险公司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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