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的特殊规定有以下几点: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有限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3.有限合伙人出资形式,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人权利,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普通合伙企业有哪些特点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特点是: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三、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伙的情形有哪些
1.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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