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青蛙、刘平平盗窃一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3:00:10 440 人看过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青蛙,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1996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1月5日被假释释放。2005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2009年4月12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平平,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5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2009年5月14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0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青蛙、刘平平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二红、曹金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青蛙、刘平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查明,1、200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青蛙伙同王玉亮(已判刑)、王玉粮(另案处理)驾驶摩托三轮车窜至博爱县许良镇下水磨村南地,将闫XX(许良镇许良村人)的价值2000元的半挂车后桥盗走。三人将车后桥卖到界沟一废品收购站,得赃款800余元,三人均分,赃款已挥霍。

2、2008年夏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青蛙伙同王玉亮、王玉粮驾驶摩托车三轮车窜至博爱县孝敬镇蒋村砖厂内,将郝XX(孝敬镇蒋村人)放在厂内的一台价值2000元的减速机盗走。三人将减速机卖给界沟一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000余元,三人均分,赃款已挥霍。

3、2008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青蛙、刘平平伙同王玉亮、王玉粮驾驶摩托车三轮车窜至博爱县孝敬镇蒋村张XX的门市部,撬门入室,盗走价值4890元的蔬菜网包,蔬菜保鲜袋、磅砣等物。后将赃物以1500元卖给朱三(已判刑),赃款四人均分,已挥霍。案发后追回部分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4、2008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平平伙同王玉亮、王玉粮驾驶摩托车三轮车窜至博爱县许良镇下水磨村贺XX的拆车场内,盗窃轮胎4根、电瓶2个,共价值1530元。2个电瓶由王玉亮卖给一收废品人得赃款200元,王玉亮挥霍。被盗轮胎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5、2008年9月份,被告人刘平平伙同王玉亮、王玉粮多次在磨头镇西南村、沁阳孟庄村、磨头镇际西村等地盗窃玉米共2500斤,价值1850元。王玉亮将玉米销售给蔡庄一养鸡场,得款1000余元,已挥霍。

以上,被告人陈青蛙共参与盗窃3次,价值8890元;被告人刘平平共参与盗窃3次,价值83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青蛙、刘平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贺XX、张XX、闫XX、孟XX、郝XX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陈XX、郭XX等人证言,共同作案人王玉亮、王玉粮等人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青蛙、刘平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青蛙、刘平平犯盗窃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青蛙、刘平平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青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属于刑法规定盗窃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青蛙、刘平平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青蛙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平平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青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2012年9月29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陈青蛙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平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3日起至2011年11月2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刘平平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陈青蛙非法所得赃款1000元,被告人刘平平非法所得赃款3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魏贺

审判员邱敬堂

审判员聂嵘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张瑞明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5日 21:5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陈亮、白力盗窃一案
    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亮,男,1983年6月5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4月12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1日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22日由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辩护人张亚非,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白力,男,1982年7月3日。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4月21日经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8日由固始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09)第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亮、白力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同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亮及其辩护人张亚非、被告人白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至2008年12月间,被告人陈亮、白力伙同张帅(已判决)
    2023-06-11
    399人看过
  • 刘高记盗窃案
    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高记,男,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叶县夏李乡彦岭村东北组。2009年6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叶县人民检察院以叶检刑诉〔2009〕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高记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高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份一天,被告人刘高记窜至本村村民刘某某家将其200元现金及存折盗走,并在叶县常村农村信用社将存折上人民币8000元盗走。后被告人刘高记将所盗的8200元现金退还给刘某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高记辩称公诉机关指控属实,现在很后悔,希望法庭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
    2023-06-11
    396人看过
  • 李保平、周虎生盗窃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保平,绰号“长毛”,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口所在地衡南县柞市镇虎岭村四沙村民小组。2005年6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9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4月23日被祁东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被告人周虎生,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嘉禾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口所在地嘉禾县城关镇含田村委会含田村51号,案发前租住在祁东县洪桥镇香山路“燕飞发屋”。1990年6月19日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嘉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4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5年8月10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1月30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3
    2023-06-11
    313人看过
  • 刘小兵盗窃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小兵,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祁东县风石堰镇毕花村第8村民小组。1996年9月、200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7月7日因盗窃被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8年9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同年9月17日被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同年12月5日被中止。2008年12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200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小兵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彭延萍出庭支持
    2023-06-11
    416人看过
  • 陈重光盗窃案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重光,男,1970年9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祁东县洪桥镇上马村早禾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0年10月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抓获,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后在逃,2008年11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银山派出所抓获,同月2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祁东县看守所。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祁检刑诉[2008]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重光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延萍、书记员刘归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重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重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2023-06-11
    457人看过
  • 威廉·平·陈走私案
    被告人:威廉·平·陈(WILLIAMPINGCHEN),男,56岁,美国人,原系中美合资上海统一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因本案于1996年6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拘留,6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潘峰、袁季雨,上海市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威廉·平·陈走私案,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威廉·平·陈于1995年7月1日至12月30日间,置中美合资上海统一纸业有限公司中方管理人员的多次反对于不顾,将16只集装箱计238吨“废纸”、“混合纸”,先后5次用沱河轮、罗斯福总统轮、华盛顿总统轮、林肯总统轮从美国洛杉矶港、奥克兰港运抵我国上海市吴淞港和外高桥港。其中,运至吴淞港区的2只集装箱已向吴淞海关报关,因未取得国家环保局签发的准予进口证明,海关未予放行。运至外高桥港区的14只集装箱,由于无法取得环保机关准予进口的证明而未向海关
    2023-06-11
    463人看过
  • 贺达青盗窃一案
    有期徒刑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贺达青,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溆浦县九溪江乡岔木岭村一组。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2月28日被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07年6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贺达青犯盗窃罪一案,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溆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贺达青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8年11月17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贺达青伙同刘树荣(在逃)经事前商议,乘车来到溆浦县小横龙乡大同村。当晚12时许,被
    2023-06-11
    115人看过
  • 建平县盗窃案是怎样的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窃案一般判刑多长时间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省、自治区、
    2023-03-25
    240人看过
  • 刘金铭等二被告人盗窃一案
    原公诉机关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金铭,男,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郑市龙湖镇柏树刘村335号。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5月22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3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健,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新郑市新建办中华中路4号院10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新郑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金铭、王健犯盗窃罪一案,于2009年7月2日做出(2009)新刑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金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2月的
    2023-06-11
    496人看过
  • 刘昱、刘建平走私普通货物、诈骗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02)年高刑终字第00077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昱,男,29岁(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北京市,大专文化,北京中联海报关行业务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后鼓楼苑胡同38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0年12月29日被羁押,2001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建平,男,31岁(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山东省海阳县,大专文化,北京中联海报关行业务员,住北京市朝阳区金台西路2号内机12楼106号;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1年1月30日被羁押,同年3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昱、刘建平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诈骗罪一案,于2001年12月27日作出(2001)二中刑初字第1881号刑事判决
    2023-06-11
    472人看过
  • 被告刘世财、杜永静盗窃一案
    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世财,男,1976年12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告人杜永静,男,1976年8月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08)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世财、杜永静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世财、杜永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刘世财、杜永静携带工具窜到罗山县城关“龙山天龙大市场”物流公司门口将夏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铃木”CS125型摩托车盗走,价值3150元,后将摩托车藏匿在罗山县城郊一草垛内。次日,被告人刘世财、杜永静骑摩托车到息县城关准备销赃被抓获。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息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证明;被害人
    2023-06-11
    378人看过
  • 伍彦弢、熊泉、谢雪平、刘凯抢劫一案
    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伍彦弢,男,1988年12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宁都县梅江镇解放路102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羁押,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小林,宁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泉,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宁都县梅江镇新庄209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雪平,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宁都县梅江镇富当塘53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凯(曾用名“刘志强”)
    2023-06-11
    252人看过
  • 彭三平、石拥军诈骗、盗窃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7)一中刑终字第29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三平,男,二十七岁,汉族,原籍河南省安阳市,捕前系河南省安阳市崔家桥乡西曹马村农民,住该村。一九八六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九九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诈骗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三日被羁押,同年八月十二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县公安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拥军,男,二十八岁,汉族,原籍河南省安阳市,无业,住河南省安阳市西环城路一零五号院二单元一号。一九八七年月因诈骗被处以劳动教养三年。因诈骗于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三日被羁押,同年八月十二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哈斯,北京市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大兴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彭三平,石拥军诈骗、盗窃一案,于一九九七年二月四日作出(1997)大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
    2023-06-11
    428人看过
  • 李见平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见平,男,1970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州市杨楼乡大程村。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盗窃,于2009年6月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抓获,6月10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16日被逮捕,现押温县看守所。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0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见平犯盗窃罪、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9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荷意、王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见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盗窃事实:2008年3月20日夜,被告人李见平伙同王建民、杜方辉、程孬(均已判刑)等人,驾驶机动车辆来到温县赵堡镇刘圪垱村北的废弃砖厂,将停用的S7-50KVA型变压器一台破坏、盗走铜芯。铜芯价值2560元。2008年3月26日夜,被告人李见平伙同王建民、杜方辉、杜迎利(已判刑)等人,驾驶
    2023-06-11
    99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青蛙平台掉下来谁的责任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28
      青蛙呢当时在买房的时候有没有对于平台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没有的恶化应该是属于二楼的。对于搭遮阳棚的话,对三楼造成影响的,三楼是可以阻止的。小孩子在加的平台上掉下来的话,责任需要根据掉下来的原因具体分析的。三楼在她家搭个楼梯到二楼的话,如果有影响到你的生活的话,你是可以阻止的。
    • 盗窃案件中的陈述词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0
      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鉴于您目前陈述过于简单,无法做出准确判断,可以电话详细咨询!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
    • 重磅打虎!刘彦平被查!
      香港在线咨询 2023-11-10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2日消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安全部纪检监察组原组长刘彦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盗窃案法院最后陈述怎么说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20
      首先,你要说根据这些天的认真反复的思考和反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很深的认识!1,对不起社会,对不起国家。2,对不起家人和亲戚,朋友。3,在以后的日子里会认罪悔罪,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来回报社会!主动退还赃物,或者是欠款,取得受害人的原谅!你说自己是初犯,希望法院给你重新做人的机会!一般盗窃罪受害人不会在场,如果是告诉的案件受害人很可能会在场。
    • 青蛙吃下去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3-05-10
      分几种情况来看: 1、如果你吃的是合法养殖的青蛙肯定不违法。 2、如果你吃的是通过不合法手段得来的青蛙(比如是在田野里抓到的,青蛙在我国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你自己也知道是不合法得来的,那就违反法律。 3、虽然你吃的青蛙是违法得来的,但是你不知道是违法得来的,你就不违法。违法的是那些抓田野青蛙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