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青蛙,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1996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销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0年1月5日被假释释放。2005年9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3月3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2009年4月12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平平,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5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抓获,2009年5月14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0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青蛙、刘平平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康二红、曹金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青蛙、刘平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查明,1、200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青蛙伙同王玉亮(已判刑)、王玉粮(另案处理)驾驶摩托三轮车窜至博爱县许良镇下水磨村南地,将闫XX(许良镇许良村人)的价值2000元的半挂车后桥盗走。三人将车后桥卖到界沟一废品收购站,得赃款800余元,三人均分,赃款已挥霍。
2、2008年夏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陈青蛙伙同王玉亮、王玉粮驾驶摩托车三轮车窜至博爱县孝敬镇蒋村砖厂内,将郝XX(孝敬镇蒋村人)放在厂内的一台价值2000元的减速机盗走。三人将减速机卖给界沟一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000余元,三人均分,赃款已挥霍。
3、2008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陈青蛙、刘平平伙同王玉亮、王玉粮驾驶摩托车三轮车窜至博爱县孝敬镇蒋村张XX的门市部,撬门入室,盗走价值4890元的蔬菜网包,蔬菜保鲜袋、磅砣等物。后将赃物以1500元卖给朱三(已判刑),赃款四人均分,已挥霍。案发后追回部分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4、2008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平平伙同王玉亮、王玉粮驾驶摩托车三轮车窜至博爱县许良镇下水磨村贺XX的拆车场内,盗窃轮胎4根、电瓶2个,共价值1530元。2个电瓶由王玉亮卖给一收废品人得赃款200元,王玉亮挥霍。被盗轮胎已追回退还被害人。
5、2008年9月份,被告人刘平平伙同王玉亮、王玉粮多次在磨头镇西南村、沁阳孟庄村、磨头镇际西村等地盗窃玉米共2500斤,价值1850元。王玉亮将玉米销售给蔡庄一养鸡场,得款1000余元,已挥霍。
以上,被告人陈青蛙共参与盗窃3次,价值8890元;被告人刘平平共参与盗窃3次,价值83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青蛙、刘平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贺XX、张XX、闫XX、孟XX、郝XX等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陈XX、郭XX等人证言,共同作案人王玉亮、王玉粮等人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出所登记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青蛙、刘平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青蛙、刘平平犯盗窃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青蛙、刘平平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青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属于刑法规定盗窃罪的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青蛙、刘平平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青蛙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刘平平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青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2012年9月29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陈青蛙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平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3日起至2011年11月2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刘平平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对被告人陈青蛙非法所得赃款1000元,被告人刘平平非法所得赃款3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魏贺
审判员邱敬堂
审判员聂嵘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张瑞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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