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号:湘地税函[2008]40号
发布日期:2008-3-21
执行日期:2008-3-21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规范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工作,根据当前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现对《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发放管理工作明确如下: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的发放管理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对扣缴义务人发放《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原已发放的《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应立即收回。
二、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业务时,要依法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纳税人拒绝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必须先到地税机关缴纳车船税或签署《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凭地税机关开具的完税凭证或《车船税限期申报缴纳通知书》到保险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否则,保险机构不得出具“交强险”保单。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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