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机关制度的历史演变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0 20:54:29 460 人看过

派出机关是指人民政府派出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区域内设立派出机关。

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除此之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派出机关不能构成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而是派出它的那一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但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什么是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关机关批准后,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具体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的区公所、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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