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的10月,对于东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简称开发商)来说,可谓是一个多事之秋。其开发的相当一部分商品房因卫生间结构设计问题与很多业主闹得不可开交。因其与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约定,卫生间为下沉凹槽式,但交付的商品房卫生间结构却没有采用下沉式,业主们认为开发商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应当进行赔偿。业主们先是到开发商的销售部理论,但经过多次的协商均没有取得结果。后肖某、朱某等十三人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我和我们律师事务所的蔡主任接手这个案件的时候,开发商已经接到了法院的传票,二十天后将进行开庭审理。更为紧急的时,案件的举证期限就剩几天了。
我还清楚的记得,开发商的总经理第一次与我们讨论案件的时候那十分焦急的样子,那烟是一支接着一支的抽,约二个小时左右,整个烟灰缸都装满了烟头。其实从业主们要求赔偿的数额并不太大,加在一起还不到6万元,但是因为相同情况的远不止已经起诉的十三人,经统计一共有好几百户。用开发商那位总经理的话说:这一次可真是输不起啊!
抓紧时间,准备应诉
在详细的了解了案情后,我们的第一感觉是案情对我们十分不利。因为虽然开发商一再同我们解释,之所以交付给业主的商品房卫生间没有采用下沉凹槽式,是因为涉案商品房均为复式结构,如采用下沉凹槽式,那么卫生间的底部,即下一层阁楼的顶部过低及天花板不平,会使阁楼天花板出现锯齿不规则型;这样不仅大梁的布置难度也大,而且会严重影响美观和空间的合理利用。
但之所以在与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约定为卫生间下沉凹槽式,是因为在制作、填写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没有注意平层房卫生间是下沉式凹槽式,但复式房卫生间是非下沉式之区别,将本应用于平层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印有下沉式凹槽的橡皮章,盖到了复式结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上。
简言之,卫生间采用非下沉式结构是复式房屋结构本身所决定的;约定下沉式凹槽是盖章时不小心盖错了所导致。
但是,对于本案来说,作为代理律师,我们知道不能仅凭上面这种解释来解决问题。还必须围绕本案的事实准备证据并拆紧时间向法院提交。所以接下来,我们准备并向法院提交了:证明案涉房屋卫生间设计为不下沉式的涉案房屋报建图及没有盖错章的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复式结构房卫生间不宜采用下沉式凹槽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平式结构房屋卫生间为下沉式凹槽的平层房屋的报建图及部分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涉案房屋工程质量合格的工程峻工验收备案表、工程峻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峻工验收报告等证据。
再接下来,我们向法庭提交了答辩状。在答辩状中我们提出:一,涉案房屋卫生间采用非下沉式结构是复式房屋本身所决定的;二,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上的下沉式凹槽是笔误,即意思表示错误。并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和说明。
庭审中,对方使出了杀手锏
开庭那天,十三位原告共同委托的律师及大部分原告都到庭参与了庭审,但因本案是合并审理,且因原告方人数太多,只有原告律师及一位原告代表是坐在原告席上,其余原告均坐在旁听席。法庭按法定程序进行到法庭调查阶段,原告方除了提供了在举证期限内所提交的证据的原件外,还补充提交了一份新证据——就是审理本案的法院曾经审理的一个相同案件的判决书,就连判决书上记裁的法官也是审理本案的法官,判决结果是判令开发商赔偿5000元。其实原来业主们之所以要求开发商赔偿5000元,就是早就听说,曾有一位业主赢了官司才紧跟着来打这场官司的。
对于突来其来的判决书,我们当庭提出,虽然本案与判决书所对应的案件在事实上相同,但由于本案原告所陈述的理由和被告所答辩的意见与判决书所对应的案件并不相同,故原告提供的判决书只能进行参考,而不能按原告所提供的判决书进行判决。且判决书仅是一审诉讼判决书,至于有无提出上诉,及二审的判决结果如何,目前并不清楚。话虽是这样讲,但因是出自于同一法院,且是同一法官的判决书,对我们本案的代理工作无疑带来了更大因难。
庭审结束后,交谈中又有新发现
法庭开庭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均在等着签开庭笔录,因人员较多,所以这次等的时间相对较长。在等待过程中,有部分原告得意的向我们透露,他们想起诉开发商,曾考虑过很久了,但因对于胜负没有把握,所以一直没有起诉。后来,他们中有一人想出了一个办法,就是先让一个代表先起诉,如果赢了,那么他们也就都紧跟着一起起诉。这次他们十三人起诉,就是因为他们得知,那个先起诉的赢了官司。并且还说本来这次起诉的人远不只十三人的,但因有的人嫌麻烦,且又不愿出诉讼费和律师费,所以没有一起来。
提交代理词,再次据理力争
庭审后的第二天,为了集思广益,我们又针对本案的案情进行了专门的分析计论,讨论的一致意见是:本案的关键还是意思表示错误,如果能证明外在表示意思(下沉式凹槽)与内心真实意思(非下沉式凹槽)不一致,那就应当按内心真实意思(非下沉式凹槽)履行合同。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卫生间结构也是非下沉式,所以不构成违约,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紧接着,我们拟写了代理词,并在我们讨论意见意思表示错误的基础上,并进一步强调本案的同时可认定为重大误解,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
判决结果,虽败尤荣
判决书下来后,结果是判决开发商赔偿每户业主800元,与另一案判决赔偿5000元的结果相比,减少了4200元。对于这样的结果,虽然离我们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目标来说,还有一定的差距,但是和800元与5000元的差距相比,我们应该说还是赢了。尤其是在有出自同一法院、出自同一法官的前一案件判决书明摆在那儿的情况下,这样的结果已经很不容易了。但如果不是我们作为代理律师的精心准备、全力以赴、据理力争,这个本来已经输定了的官司又哪会有这样的结果呢?作为代理律师,我们从这个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了我们工作永远没有止境,任何一项工作都还可以做得更好。开发商的经理也事后对我们说,我们帮了他们一个大忙。
后来,原告方依法提出了上诉。在得知对方上诉后,虽然我们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完全可以接受了,但从诉讼技巧的角度出发,考虑到上诉的诉讼费也不太多,建议开发商也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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