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解除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违约责任;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导致租赁合同解除的,应根据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如属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一、合同变更后原违约责任是如何的
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是指因变更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责任方对该损失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合同变更同损害赔偿的关系比较复杂,既包括是否赔偿问题,也包括赔偿范围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因当事人原因(含订约过错、违约原因和当事人自身其他原因)而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在因当事人原因变更合同的,如果造成损失,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应负变更的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合同的变更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就应根据各自责任的大小,由各自分担相应的责任。(2)因上级机关原因而变更合同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原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因当事人上级机关原因而变更合同的,可以归为上述因当事人原因而变更合同内。
二、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是什么
不可抗力的免责范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
1、不可抗力免除的责任仅限于违约责任;如果卖方在买卖合同中收取定金后遇到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可以免除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但不能扩大卖方返还原定金的义务也可以一起免除;
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当然是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应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分别处理:不可抗力使合同债务人不可能履行的,应当解除双方的合同,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只造成合同债务人履行部分失败的,应当变更合同内容,免除违约方的部分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只造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暂时困难的,可以要求债务人延迟履行,但免除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3、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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