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医疗费的统筹项目:
(1)检查费;
(2)接生费;
(3)手术费;
(4)住院费和药费;
(5)生育、流产期间的工资;
(6)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不含医疗事故的费用)。
2、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因生育引起的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应在包干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中支付。如有超支,则由职工单位按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由职工个人负担。
3、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发生死婴等特殊情况,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4、昆明市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标准只包括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其余8县市按县的标准执行。
5、已婚女职工生育后第一次人流或尚未生育的第一次流产,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参见:云南省劳动厅关于执行云劳[1997]19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厅办[1998]77号)
发布日期:1998年6月18日
执行日期:1998年6月18日
参见: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云政办发[1997]156号)
发布日期:1997年9月16日
执行日期:1997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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